ZJSP01-2019-0037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的通知
浙政辦發〔2019〕69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2019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標準強省、質量強省、品牌強省建設,引導和激勵全省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設3個獎項,其中“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質量獎”)是省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為鼓勵創新,推動質量強省建設,同時設立“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管理創新獎”(以下簡稱“創新獎”)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組織獎”(以下簡稱“組織獎”)。
“質量獎”授獎對象為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從事產品生產、工程建設、服務提供、環境保護等活動的組織。
“創新獎”授獎對象為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并在質量創新、標準創新、品牌建設和知識產權創造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從事產品生產、工程建設、服務提供、環境保護等活動的組織。
“組織獎”授獎對象為開展政府質量獎培育工作成效顯著、政府質量工作考核優秀和區域質量安全穩定的市、縣(市、區)政府。
第三條 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每2年評定1次?!百|量獎”獲獎組織不超過10個,其中中小型企業不少于1個;“創新獎”獲獎組織不超過10個;“組織獎”獲獎單位不超過5個。
第四條 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遵循自愿申請,科學、公開、公平、公正和好中擇優原則。
第五條 “質量獎”“創新獎”依據《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 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 19579)的最新版本評審;“組織獎”依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組織獎評分細則評審。
第六條 鼓勵先進制造業、傳統優勢產業、現代農業和服務業、節能環保產業、新材料及綠色建筑產業等行業的龍頭骨干企業,成長性強的中小型企業,以及在“品字標”品牌和浙江出口名牌建設中取得顯著成效的企業積極申報;重點支持數字經濟、生命健康等新興產業的組織申報。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成立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評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評審辦)。
省評委會由省政府分管領導、省質量強省工作領導小組成員、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質量管理專家及行業協會負責人、企業家代表組成。省評委會主任由省政府分管領導兼任。
省評審辦設在省市場監管局,省評審辦主任由省市場監管局局長兼任。
第八條 省評委會主要職責:
?。ㄒ唬┙M織、指導和監督評審工作的開展,研究決定評審過程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組織獎評分細則等重要工作規范。
?。ㄈ彶樵u審結果,確定提請省政府批準的擬授獎組織名單。
第九條 省評審辦主要職責:
?。ㄒ唬┙M織制(修)訂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組織獎評分細則和評審員管理制度等文件。
(二)制訂年度工作計劃,負責做好申報、評審的組織、協調、指導工作。
?。ㄈ┙⒃u審專家庫,負責評審員的聘任、培訓、使用及監督管理。
(四)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的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監督獲獎組織持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規范使用獲獎榮譽和標識;研究構建評價指標體系,對獲獎組織進行評估分析。
?。ㄎ澹┏修k省評委會的日常事務。
第十條 省評審辦按照行業類別組建評審組。依據評審標準進行的評審工作由評審組負責。評審組一般由5名以上評審員組成,包括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行業專家,邀請中國質量獎評審專家參與,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十一條 評審員應當具備較高的法律、政策和專業水平,有豐富的質量管理工作經驗,公道正派,廉潔自律,嚴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三章 申報條件及程序
第十二條 申報的基本條件:
?。ㄒ唬百|量獎”“創新獎”申報對象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并正常運營5年以上。
2.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和浙江省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產業政策要求。
3.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滿3年,并取得顯著成效;近3年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貢獻程度居省內同行業或同類型組織前列,技術、服務和質量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對數字經濟新興產業、生命健康產業和農業,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4.積極開展質量創新、標準創新、品牌創新和知識產權創造,特別是在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制造方式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創新成果在國內外有較大影響。
5.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信譽。
6.工業企業的“畝均效益”綜合評價結果上年度達到A檔,農業生產企業的標準化生產績效評價達到A檔,服務業組織的“畝均效益”綜合評價結果在省內同行業位居前列;建筑業企業獲得評價標識的綠色建材成效顯著,推進綠色建筑發展和推行裝配式建筑在省內同行業位居前列;對規模以下企業“畝均效益”綜合評價結果不作要求。
7.近3年在各級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未出現不合格,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因組織責任導致的顧客、員工、供應方、合作伙伴、社會組織或公眾對其重大有效投訴,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ǘ敖M織獎”申報對象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積極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有關質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劃,大力推進質量強市、縣(市、區)工作。
2.建立完善的政府質量獎勵制度并組織實施。
3.組織開展各級政府質量獎梯度培育工作,轄區內至少有1個組織獲得省級以上政府質量獎。
4.上一年度政府質量工作考核達到A級或優秀等次。
5.近3年轄區內未發生區域性、行業性質量問題,被中央媒體曝光的重大質量安全事件,以及其他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質量問題。
第十三條 申報程序
(一)發布通知通告。由省評審辦向各設區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審委)發出申報通知,并通過媒體公開發布申報通告。
(二)申報推薦。凡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在自愿基礎上,按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形成自我評價報告,填寫《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并提供相關的證實性材料,由市評審委辦公室查詢申報組織的信用檔案,征求同級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并由市政府或市評審委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省評審辦;省屬組織和“組織獎”申報單位直接報送省評審辦。對已獲得設區市政府質量獎的申報組織,應當優先推薦。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 資格審查。省評審辦組織有關部門對申報組織的基本條件、申報表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查并提出推薦意見,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名單。
第十五條 資料評審。省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資格審查合格的組織進行資料評審,形成資料評審報告。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名單;對未入圍的,應當反饋資料評審情況。
“組織獎”按資料評審得分高低確定候選授獎名單,直接進入投票表決環節。
第十六條 顧客滿意度調查。省評審辦委托第三方機構,從用戶、行業協會、相關政府部門等方面對入圍組織進行顧客滿意度調查。
第十七條 現場評審。省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資料評審后入圍的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并由組織確認。
第十八條 陳述答辯。省評審辦組織專家組對入圍的組織進行陳述答辯,過程向社會公開,鼓勵社會公眾積極參與。
第十九條 審查表決。省評審辦根據入圍組織的資料評審、現場評審、陳述答辯、顧客滿意度調查等各項評價結果,計算評審總得分,按得分高低提出候選授獎名單。將候選授獎名單及相關材料提交省評委會審查,由省評委會按比例隨機抽取30名評委會成員以投票的方式確定初選授獎名單。
第二十條 社會公示。進入現場評審、候選授獎、初選授獎的名單,分別在省級主要媒體上公示,其中初選授獎名單公示須附組織簡介、質量管理經驗。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由省評審辦進行調查核實。對初選授獎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省評審辦應當形成調查核實情況報告,提交省評委會審查。
第二十一條 審定批準。省評委會審查后,確定擬授獎名單,提請省政府審定批準。
第五章 表彰、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二條 獲獎組織由省政府發布表彰通報,并以適當形式頒發獎牌、證書和獎金。“質量獎”獲獎組織每家獎勵200萬元;“創新獎”獲獎組織每家獎勵60萬元。
第二十三條 鼓勵獲獎組織持續提升質量管理能力,爭創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的獲獎組織每家獎勵300萬元;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獲獎組織每家獎勵150萬元。中國質量獎、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各類獎項的獎金按就高原則,不重復獎勵。
第二十四條 獎勵經費和評審工作經費由省財政納入省市場監管局部門預算。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省評委會成立監督組,對評審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對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現象,及時采取糾正措施。評審組成員與參評對象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六條 申報組織和單位應當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對發現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取獎項的,省評審辦可提請省政府批準撤銷其稱號,收回獎牌、證書和獎金,依法記入其信用檔案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條 獲獎組織有宣傳推廣卓越績效模式、介紹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的責任和義務,應當持續改進質量管理,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始終保持標桿形象,成為全社會增強質量意識、宣傳質量管理經驗、普及質量知識的引領者。
第二十八條 獲獎組織應當將獎金主要用于內部質量持續改進和與質量工作相關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二十九條 獲獎組織可在組織形象宣傳中使用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稱號及標識,并須注明獲獎年份,但不得用于產品宣傳。
第三十條 獲獎組織2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嚴重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省評審辦可提請省政府批準撤銷其稱號,收回獎牌、證書和獎金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條 參與評審工作的人員應當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保守組織的相關秘密,嚴格遵守評審程序。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或取消評審資格。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評審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省評審辦依據本辦法制訂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組織獎評分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浙政辦發〔2015〕3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