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大力發展杭州會展產業,推進國際會展目的地城市建設,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在促進會展業發展中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根據《杭州市會展業促進條例》及《杭州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我局和市發展會展業協調辦公室聯合制定了《杭州市會展業發展扶持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請遵照執行。 附件:杭州市會展業發展扶持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杭州市財政局 杭州市發展會展業協調辦公室 2018年12月27日
杭州市會展業發展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大力發展杭州會展產業,推進國際會展目的地城市建設,提升城市國際化水平,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在促進會展業發展中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根據《杭州市會展業促進條例》及《杭州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杭州市會展業發展扶持資金是指財政預算每年安排專項用于扶持我市會展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會展業發展扶持資金的年度預算和管理使用本著公平公正、重點突出、專款專用、績效評價的原則,由市財政局和市發展會展業協調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會展辦)共同負責。 市財政局負責扶持資金的預算編制、審核、資金撥付、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市會展辦負責扶持資金使用計劃編制和申請受理、核查評估、審核報批工作,配合市財政局做好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章 資金的使用范圍 第四條 會展業發展扶持資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項: 1.舉辦重大會展活動; 2.引進國內外大型會展活動; 3.會展業的宣傳推廣、對外交流; 4.引進知名會展機構; 5.會展項目進行國際權威認證; 6.品牌會展項目培育; 7.其他促進杭州會展業發展的事項。 第五條 會展業發展扶持資金扶持獎勵對象為在杭州市范圍內舉辦的、舉辦經費未使用市級財政預算資金的、符合相關管理規定的、按規定在市會展辦備案的由企業、社會組織等市場主體舉辦的會展項目及符合第四條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第三章 扶持標準 第六條 參會人數100人以上、境外參會代表不少于五個國家或地區、注冊國際代表不少于參會人數20%的國際會議,給予會議舉辦單位會議實付場地租金50%的扶持,或給予每位注冊參會國際代表每天100元(人民幣,下同)的扶持。每屆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七條 國家級、全國性的學會、協會等社會組織、中央直屬企業、世界500強企業、國內民營經濟前百強企業(上年度排名)等機構或企業舉辦的、參會人數1000人以上、實際會期3個半天或在杭住宿1天以上的會議,給予會議舉辦單位會議實付場地租金50%的扶持,每屆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八條由本市市場主體在我市專業展館舉辦、符合我市會展產業指導目錄、展期不少于三天、室內展覽面積不少于8000平方米的市場化貿易類展覽項目(即不包括以個體消費為主的商品展覽、展銷及各類成就展、人才交流會、圖片展等項目),按項目展覽面積規模給予扶持: (一)項目展覽面積在8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的扶持; (二)項目展覽面積在20000平方米(含)-4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的扶持; (三)項目展覽面積在40000平方米(含)-80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給予60萬元的扶持; (四)項目展覽面積超過80000平方米(含)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的扶持。 外地企業來杭舉辦的國際展覽業協會(UFI)認證的品牌展覽項目或4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貿易類展覽項目參照本條款標準給予扶持。 第九條 境外展商不少于5個國家和地區、國際展位(面積)20%以上的國際化展覽項目,扶持標準在第八條規定的基礎上增加10%,總金額不超過110萬元。 第十條 每個展覽項目扶持不超過三年(屆),第二年(屆)至第三年(屆)分別按照項目舉辦當年扶持金額的100%、80%給予扶持。 第四章 補助標準 第十一條 對參加市會展辦組織的、在境內外舉辦的杭州會展業宣傳推介、招展引會、對外交流等活動的本市會展企業。經認定,按實際發生費用的30%-50%給予補助。 第十二條 鼓勵全球性、區域性國際組織來杭設立總部、大中華地區辦事處或分支機構。對落戶杭州后,有固定辦公場所和工作人員,開展實際業務工作的,全球性國際組織來杭設立總部、大中華地區辦事處或分支機構的,每年分別給予100、70、40萬元工作經費補助;區域性國際組織來杭設立總部、大中華地區辦事處或分支機構每年分別給予60、40、20萬元工作經費補助。 第十三條 鼓勵知名跨國會展企業來杭州設立總部和分支機構。對落戶杭州后,有固定辦公場所和工作人員,開展實際業務的,知名跨國會展企業總部搬遷至杭州,前三年每年給予60萬元工作經費補助;在杭州設立亞太區域或大中華區總部,前三年每年給予40萬元工作經費補助;在杭州設立控股子公司,前三年每年給予20萬元工作經費補助。 第十四條 對特別重要的國際性、國家級會展活動補助政策實行“一事一議”。 第五章 獎勵標準 第十五條 在杭舉辦納入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ICCA)、國際協會聯盟(UIA)統計范圍的會議,一次性給予會議舉辦主體10萬元獎勵。 第十六條 引進獲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認證的展覽項目來本市舉辦,一次性給予項目舉辦主體15萬元獎勵。 第十七條 本市市場主體在本市舉辦的會展項目被評定為市級品牌會展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杭州市會展品牌認定辦法另行制訂。 本市市場主體在本市舉辦的展覽項目獲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認證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 第十八條 本地會展企業成功上市并交易的,根據《浙江省推進企業上市和并購重組“鳳凰行動”計劃》相關政策給予獎勵。 第六章 資金申請和撥付流程 第十九條 項目扶持資金申請和撥付流程: (一)事先備案。符合規定的會展項目舉辦單位應根據《杭州市重大會展項目備案管理辦法》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會展辦備案(每年6月底前可以補報當年下半年展會項目材料),未經備案和未按時間要求備案的項目,市會展辦不受理該項目扶持資金的申請; (二)正式申請。按前款要求事先備案的會展項目舉辦單位,在項目舉辦前15天通過杭州市會展辦官方網站向市會展辦提出正式申請;項目結束后30天內,舉辦單位向市會展辦提交申請扶持資金相關書面材料; 同一主體在一年中多次舉辦同一題材會展項目,只能就其中一項會展活動提出扶持資金申請。 同期舉辦的同一個會展項目,其中包含展覽、會議(論壇)和活動內容的,原則上舉辦單位只能就其中一項內容提出扶持資金申請。 (三)核查評估。市會展辦接到會展項目舉辦單位正式申請后,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核查評估。 (四)部門評審。市會展辦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相關材料進行評審,并征求市場監管等市級有關部門意見后,提出審查意見; (五)事前公示。將審查結果在杭州市會展辦官網進行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六)上報審批。公示結果無異議的,上報市政府審批; (七)資金撥付。每年分兩次撥付資金,會展項目于上年10月1日至本年3月31日舉辦的,6月底之前,由市財政和市會展辦發文確定予以扶持的舉辦單位、會展項目和扶持金額,并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給相關會展項目舉辦單位;會展項目于本年4月1日至9月30日舉辦的,12月底之前,由市財政和市會展辦發文確定予以扶持的舉辦單位、會展項目和扶持金額,并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給相關會展項目舉辦單位。 第二十條 補助獎勵資金申請和撥付流程: (一)書面申請。符合本辦法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條規定的會展項目和相關機構,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會展辦提出申請并提交書面佐證材料。9月份以后符合相關條件的項目和機構可在翌年提出申請; (二)部門評審。市會展辦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征求市場監管等市級有關部門意見后提出審查意見; (三)事前公示。將審查結果在杭州市會展辦官網進行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四)上報審批。公示結果無異議的,上報市政府審批; (五)資金撥付。本年12月底之前,由市財政局和市會展辦發文確定予以補助獎勵的單位、項目和金額,市財政局直接向相關單位撥付補助、獎勵資金。 第二十一條 同一會展項目舉辦單位超過一家的,申請單位在遞交申請資料時應同時遞交其他舉辦單位的授權文件。 第七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二條 對市會展業扶持獎勵資金實行預算績效評價,嚴格跟蹤問效。由市財政局、市會展辦、市審計局等單位每年對會展業扶持獎勵資金扶持、補助、獎勵的重點領域和項目進行績效評價和審計。 第二十三條 舉辦單位近三年內有違法記錄或其他不良記錄的,或會展項目出現嚴重安全責任事故、嚴重侵犯參展參會有關主體權益事件的,取消扶持、補助、獎勵資金申請資格。 第二十四條 舉辦單位應如實報送有關材料,對于虛報冒領扶持、補助、獎勵資金的,市財政局和市會展辦有權追回已經發放的款項,取消其申請資格,并列入會展不良誠信單位名單,五年內不得申請會展扶持和獎勵資金。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評估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應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對在評估過程中發生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違規行為的,一經查實,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31日起施行,實施期為三年。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會展辦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