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臨平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臨平區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各單位:
《臨平區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第5次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1年9月27日
臨平區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為大力推進質量強區建設,引導激勵全區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促進提質增效升級,示范帶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于印發質量發展綱要的通知》(國發〔2012〕9號)、《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總局令第36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杭州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有關辦法和區委有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本辦法適用于臨平區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區政府質量獎)評定、推廣、監督管理等各項活動。
(二)區政府質量獎由臨平區人民政府設立,為年度獎,共設3個獎項,其中“臨平區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質量獎”)是區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為鼓勵創新,推動質量強區建設,同時設立“臨平區人民政府質量管理創新獎”(以下簡稱“創新獎”)和“臨平區人民政府質量管理鼓勵獎”(以下簡稱“鼓勵獎”)。每個獎項的獲獎組織均不超過5家。申請組織均達不到獲獎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質量獎”授獎對象為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從事產品生產、工程建設、服務提供、環境保護等活動的組織(包括企業或其他組織)。
“創新獎”“鼓勵獎”授獎對象為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并在質量創新、標準創新、品牌建設和知識產權創造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從事產品生產、工程建設、服務提供、環境保護等活動的組織(包括企業或其他組織)。
(三)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由組織自愿申請,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嚴格標準、好中選優、寧缺毋濫。申報及評審不收取任何費用。
(四)區政府質量獎以《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 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 19579)為依據,主要對申報組織近3年上述標準實施情況進行評審。醫療和教育行業參考醫療、教育卓越績效實施指南進行評審。
(五)鼓勵先進制造業、傳統優勢產業、現代農業和服務業、節能環保產業、新材料及綠色建筑產業等行業的龍頭骨干企業,成長性強的中小型企業,以及在“品字標”品牌建設及“畝均論英雄”改革中取得顯著成效的企業積極申報;重點支持數字經濟、生命健康等新興產業的組織申報。
二、組織管理
(一)臨平區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區評審委)負責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區評審委辦公室(以下簡稱區評審辦)設在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區政府質量獎的日常管理與監督工作。
(二)區評審委的主要職責包括:
1.組織、推動、指導和監督評審工作,研究決定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2.審定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等重要工作規范;
3.審查評審結果,確定提請區政府批準的擬授獎組織名單。
(三)區評審辦的主要職責包括:
1.組織制(修)訂區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等工作規范;
2.組建評審組,并對評審組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3.做好申報評審的組織、協調、指導工作;
4.對申報組織的資格與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組織評審組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進行評審;
5.向區評審委報告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情況,根據評審結果,確定入圍現場評審的組織名單;確定候選組織建議名單提請區評審委審議;
6.對公示期間社會各界反映的有關問題進行調查核實;
7.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的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監督獲獎組織持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和規范使用獲獎榮譽及標識;
8.承辦區評審委的日常事務。
(四)區評審辦組建若干評審組,由評審組依據評審標準開展評審工作。評審組一般由3名(含)以上評審員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其主要職責包括:
1.對申報資料進行評審,提出入圍現場評審的組織建議名單;
2.制定現場評審的實施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現場評審,提出候選組織建議名單;
3.向區評審辦匯報評審情況;
4.適時解答、處理與評審工作有關的問題和申訴,及時向區評審辦提出評審相關的意見或建議。
(五)區評審辦按一定程序聘用評審員。評審員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1.能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質量和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2.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五年以上從事管理或專業技術工作經歷,有豐富的管理理論和實踐經驗,熟悉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情況,公道正派;
3.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認真履行職責,保守秘密,嚴格遵守評審紀律。
(六)區有關部門、各鎮街(平臺)、有關行業協會分別負責本系統、本轄區、本行業組織的區政府質量獎培育、發動、推薦和推廣工作。
三、申報條件
組織申報的基本條件包括:
(一)在臨平區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正常運營3年以上;
(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省、市、區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產業政策要求;
(三)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滿2年并取得顯著成效,近3年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貢獻程度居市、區內同行業或同類型組織前列,技術、服務和質量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或先進水平。對數字經濟新興產業、生命健康產業和農業相關組織,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四)積極開展質量創新、標準創新和品牌創新,特別是在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制造方式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環保創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創新成果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五)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信譽;
(六)近3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因組織責任導致的顧客、員工、供應方、合作伙伴、社會組織或公眾對其重大有效投訴,無刑事、行政處罰記錄(申報截止日期前已信用修復的除外)及嚴重失信記錄。
四、申報和評審程序
(一)發布通告。由區評審辦發出評選臨平區政府質量獎通知,通知同時通過區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
(二)申報推薦。凡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按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形成“自我評價報告”,填寫《臨平區政府質量獎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并提供相關的證實性材料,經區級主管部門或鎮街政府(平臺)、區有關行業協會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至區評審辦。
(三)資格審查。區評審辦在規定時間內受理當年度臨平區政府質量獎申請,對申報組織的基本條件、合法生產經營及信用等情況進行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四)資料評審。區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資格審查合格組織的申報資料進行評審,確定不超過15家的入圍現場評審組織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對未能進入現場評審的,應當反饋資料評審情況。
(五)現場評審。區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入圍現場評審的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并由該組織確認。評審組需將現場評審報告及時報評審辦,并提出“質量獎”和“創新獎”候選組織建議名單。
(六)審查表決。區評審辦綜合各評審組的建議,組織區有關部門確定“質量獎”和“創新獎”候選組織建議名單,對進入現場評審但未入選“質量獎”和“創新獎”候選組織建議名單的組織,確定為“鼓勵獎”擬授獎建議組織,并附相關材料提請區評審委審議。區評審委召開審議表決會議,對評審情況及候選組織建議名單進行審查,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確定“質量獎”和“創新獎”擬授獎組織名單。對進入現場評審但未入選“質量獎”和“創新獎”候選組織建議名單的組織,確定為“鼓勵獎”擬授獎組織。如出現“質量獎”或“創新獎”不足5家的,對剩余的按得分高低取前五家確定為“鼓勵獎”擬授獎組織。
(七)社會公示。區評審辦將擬授獎組織名單在區級以上主要媒體進行公示,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公示期限為7天。對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由區評審辦進行調查核實,并形成調查報告提交區評審委審查。
(八)審定公布。區評審辦將經公示通過后的擬授獎組織名單,提請區政府審定后公布。
五、激勵及經費
(一)區政府對區人民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給予40萬元的資助,并頒發證書和牌匾;對“創新獎”獲獎組織頒發證書和牌匾;對“鼓勵獎”獲獎組織頒發證書。
(二)評審工作經費納入區市場監管局的部門預算。資助資金每年由區財政在年度科技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
(三)獲獎組織應將獎金主要用于內部質量持續改進和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方法等相關工作。
(四)獲得“質量獎”的組織,自獲獎年度起5年后方可再次申請,獲得“創新獎”和“鼓勵獎”的組織不受此限制。
獲得“質量獎”的組織,再次獲獎的,授予證書和牌匾,不給予資助經費,不占當年獎項名額;
獲得“創新獎”的組織,再次獲得“創新獎”或“鼓勵獎”的,授予證書和牌匾,占當年獎項名額;
獲得“鼓勵獎”的組織,再次獲得“鼓勵獎”的,授予證書,占當年獎項名額。
(五)建立質量發展品牌梯級培育機制,鼓勵組織持續提高卓越績效管理水平,爭創國家、省、市質量榮譽,對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的資助,對獲得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管理創新獎的組織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的資助,對獲得杭州市人民政府質量獎、杭州市人民政府質量管理創新獎的組織分別給予50萬元、25萬元的資助。國家、省、市、區政府質量獎各類獎項的資助經費按就高、補差、不重復原則兌現。
六、推廣與應用
(一)區評審辦應當會同區有關部門及有關行業協會,重點在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以及工程建設、醫療衛生、生態環境、教育、公共服務領域推動卓越績效模式的應用,促進產品、服務、工程和環境質量的提升。
(二)區有關部門及各鎮街(平臺)應當加大對質量改進和創新活動的扶持力度,積極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三)鼓勵開展有關質量管理的基礎研究、應用推廣、咨詢評估、人才培養和國際合作活動。
(四)獲獎組織有宣傳推廣卓越績效模式、介紹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的責任和義務,應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始終保持標桿形象,成為全社會弘揚質量精神、宣傳質量管理經驗、普及質量知識的引領者。
七、監督與管理
(一)區評審委成立監督組,對評審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及時采取措施糾正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現象。
(二)申報組織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對評審過程中發現并查實存在弄虛作假的,直接取消其本次評審資格。對發現并查實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取獎項的,由區評審辦報區評審委提請區政府批準撤銷其獲獎稱號,收回證書、牌匾和資助經費,取消其從撤銷之日起5年內再次申報的資格,并予以公告。
(三)獲獎組織應持續改進質量管理,不斷追求卓越,并應當在自獲獎次年起的5年內,每年3月前向評審辦提交上年度本組織的自我評價報告。由評審辦適時開展抽查。
(四)獲獎組織可以在形象宣傳中使用獲獎榮譽稱號及標識,但需注明獲獎年份,且不得用于產品宣傳。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五)獲獎組織2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嚴重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區評審辦可報區評審委提請區政府批準撤銷其稱號,收回證書、牌匾和資助經費并予以公告。
(六)評審員應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保守申報組織的相關秘密,遵守利害關系回避原則,不應存在受雇、任職于受評單位或其內設、隸屬、業務往來單位以及競爭對手單位等情形,嚴格遵守評審紀律。評審辦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評審員,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或取消評審資格,并進行通報。對取消評審資格的評審員,5年內不得聘用,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附則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28日起施行,由區市場監管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