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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平區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監測管理辦法(試行)

欄目:區級政策法規 發布時間:2022-02-15 瀏覽量: 868
臨平區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監測管理辦法(試行)
 

臨平區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監測

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管理,加強對農業龍頭企業的服務和扶持,提高我區農業龍頭企業經營素質、市場競爭能力和輻射帶動能力,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參照《浙江省省級骨干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浙農產發〔20199號)、《杭州市市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與監測管理辦法》(杭農辦〔202040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申報或已命名的區級農業龍頭企業。

第三條  臨平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監測工作,屬地鎮(街)、平臺負責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申報、審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監測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企業自愿申報并接受動態管理。

 

第二章  申報

第五條  申報基本條件

1.申報主體:在本區管轄范圍內,工商登記滿2年,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包括交易市場、電商農產品流通配送等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國有、集體、私營、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等企業,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等。

2.基本條件:企業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無涉稅違法行為,近2年內沒有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件和不良信用記錄,沒有發生違反國家政策、坑農害農以及重大金融、稅收等違法違規行為,企業資產負債率小于70%。企業的產品質量、產品科技含量和新產品開發能力在同行業中居領先水平。企業中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等銷售服務收入(交易額)占總銷售額(總交易額)60%以上。

3.企業規模:

1)生產企業:企業總資產2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①種植企業:種植面積300畝以上或設施化種植面積100畝以上;

②養殖企業:水產高標準水產養殖面積150畝以上,家禽、特禽養殖年出欄量5萬羽以上(生豬、羊年出欄量5000頭以上);

2)加工企業:企業總資產5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1000萬元以上,年利稅100萬元以上;企業通過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100戶以上,聯結基地種植業面積200畝以上,實行訂單式或最低保護價等形式收購;企業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產品科技含量較高,產銷率在60%以上。

3)農產品電商企業:總資產2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以上,以互聯網方式銷售農產品收入占農產品銷售收入之比達60%以上;本區農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自建基地直接采購農產品占所銷售農產品總量的比例達到50%以上、帶動農戶200戶以上的,對企業年銷售收入要求可放寬至2000萬元以上。

4農產品流通(配送)企業:總資產500萬元以上,農產品年交易額3000萬元以上;本區農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自建基地直接采購農產品占所銷售農產品總量的比例達到40%以上的,對企業年交易額要求可放寬至2000萬元以上。

5)科技企業:總資產150萬元、服務面積1000畝以上主要從事經營種子種苗研發、保護、推廣、銷售,并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或被市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主體。

第六條  申報材料:

1.臨平區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申報表;

2.企業概況、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根據需要提供)、生產許可證、商標注冊證等復印件;

3.有資質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近2年企業資產和效益報表;

4.企業開戶銀行出具的企業資信證明;

5.企業所在鎮(街道)、平臺或主管部門提供的企業帶動能力和利益聯結關系情況說明;

6.企業所在地稅務部門出具的近2年納稅情況證明;

7.企業所在地相關監管部門提供的企業產品質量安全情況證明。

以上材料及其他材料按順序裝訂成冊。

第七條  申報及認定程序

1.申報企業對照條件向屬地鎮(街道)、平臺提出申請,鎮(街道)、平臺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向區農業農村局提出推薦意見。

2.區農業農村局在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基礎上按認定標準進行認定。通過認定并經公示無異議企業,納入區級農業龍頭企業名單,優先享受有關扶持政策。

第三章  監測管理

第八條  區級農業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監測一次,通報監測結果。

第九條  企業需要在規定時間內報送企業經濟運行動態監測情況表,包含年度企業資產和效益情況、資信情況、企業納稅情況、年度質量安全等情況,并由屬地鎮(街道)、平臺負責審核、匯總,簽署意見后報區農業農村局審核。

第十條  監測結果合格的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繼續享受有關扶持政策,對監測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區級農業龍頭企業稱號,不再享受有關扶持政策。

第十一條  區級農業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應當出具市場監管部門的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提交區農業農村局審核確認,并與監測結果一起公布。

第十二條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取消區級農業龍頭企業資格,并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1.在申報和監測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為的;

2.破產或被兼并的;

3.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安全生產事故的;

4.違反國家產業政策,存在坑農害農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5.發生重大金融、稅收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6.不按規定要求提供監測材料,拒絕參加動態監測管理的。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臨平區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