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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平區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評定及監測辦法

欄目:區級政策法規 發布時間:2022-02-15 瀏覽量: 816
臨平區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評定及監測辦法
 

臨平區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

評定及監測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和《關于印發<杭州市加快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實施方案>(杭鄉振組20192號)》等文件精神,為規范區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評定及監測工作,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年度計劃,區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評定工作每年組織開展一次,由區農業農村局組織實施。

第三條  區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相關規定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并實行一票否決制:

1.工商登記1年以上,注冊資金15萬元以上,入社成員數高于當地同行業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種養業合作社成員數20名以上(聯合社成員5個以上),農民成員達到80%以上;每個成員都應出資,單個成員出資最多不超過出資總額的20%。

2.種養殖規模應高于當地同產業規模經營平均水平,農機、植保服務合作社年作業面積不少于1500畝次。

3.有嚴格的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生產過程全程記錄;配有專職或兼職技術人員;實行規范的農業投入品采購和使用制度,農業投入品統一采購供應比例達到80%以上;在各級農產品例行抽檢中,未發現違規使用投入品行為。

4.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實行上市前抽檢及合格證制度;產品質量認證比例達80%以上。

5.擁有統一的注冊商標,并在有效期內;年經營服務收入50萬元以上。

6.合作社負責人或技術骨干近兩年來至少3人次以上參加過區級以上組織的培訓班。

7.在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數據庫中有完整的基本信息。

8.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四條 區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評定,由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所在鎮街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區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申報表;

2.合作社主要情況說明;

3.合作社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4.合作社章程;

5.成員名冊及出資表;

6.成員賬戶;

7.上年度資產負債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員權益變動表;

8.產品和基地認證證書及復印件;

9.注冊商標證書及復印件;

10.農產品生產記錄和農業投入品使用記錄。

第五條 合作社所屬鎮街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提出評定審查意見,連同申報材料報送區農業農村局。區農業農村局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實地抽查和聯合評審。符合申報條件并經公示無異議的,獲得區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稱號,由區農業農村局發文公布。

第六條 對公布的區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開展一次監測。監測工作按照合作社自查、所在鎮街審核真實性、報區農業農村局審定的程序進行。

第七條 監測工作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區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監測表;

2.自查總結;

3.上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收益分配表;

4.新獲得各種認證、獎勵證書復印件;

5.合作社相關信息變更材料。

第八條 不愿參與監測或監測不合格的,取消其區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稱號,且3內不得再行申報。已獲得市級以上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稱號的,根據上級部門要求進行監測工作,區級不再另行安排監測。

第九條 申報市級及以上示范性農民專業社,必須是區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對被評定為市級、省級及國家級示范性農民合作社分別給予15萬元、30萬元及50萬元一次性獎勵,獎補資金應用于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標準與認證、農產品檢測、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