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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新型建筑工業化示范項目認定辦法

欄目:市級政策法規 發布時間:2020-06-01 瀏覽量: 1264

關于印發《杭州市新型建筑工業化示范項目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積極推進我市新型建筑工業化持續健康發展,充分發揮示范項目引領和帶動作用,促進建筑產業轉型發展,現將《杭州市新型建筑工業化示范項目認定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9年8月29日

 

杭州市新型建筑工業化示范項目認定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進我市新型建筑工業化持續健康發展,充分發揮示范項目引領和帶動作用,鼓勵科技技術創新,提升質量安全管理,培育產業工人隊伍,促進建筑產業轉型發展,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綠色建筑和建筑工業化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6〕111號)、《關于印發<浙江省建筑工業化示范城市、企業、基地和項目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浙建〔2017〕12號)、《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綠色建筑和建筑工業化發展的實施意見》(杭政辦函〔2017〕119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建筑工業化示范項目是指按照現行國家、浙江省有關技術標準,采用裝配式建造方式,在設計標準化、生產工廠化、施工裝配化、裝修一體化、管理信息化、應用智能化等方面具備示范引領、便于推廣運用的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新型建筑工業化示范項目的申請、評審、認定和管理等。

第四條  新型建筑工業化示范項目的申請、評審、認定和管理堅持“自主申請、集中評定、動態管理、重點扶持”的原則。

第五條  杭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新型建筑工業化示范項目的統一組織、認定和管理工作。事務性工作由杭州市建筑業管理服務站具體承擔。

各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范圍內新型建筑工業化示范項目的申請受理、初審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新型建筑工業化示范項目優先享受國家、浙江省和杭州市相關支持政策,予以重點支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從中擇優推薦申請國家、浙江省建筑工業化示范認定。

 

第二章  示范申請

第七條  新型建筑工業化示范項目申請分為工程示范項目、技術創新示范項目、示范基地和農房試點示范項目等四個類別。單位在申請時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其中一個類別申請。

第八條  工程示范項目包括裝配式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含場館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示范項目的申請主體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工程示范項目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項目,現場已開始進行預制構件裝配施工;

(二)采用裝配式混凝土結構、鋼結構、木結構或其他結構體系,符合現行國家或浙江省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

(三)項目具有一定規模。單體工程建筑面積不小于5000平方米,住宅小區等群體項目總建筑面積不小于10000平方米,木結構項目建筑面積不小于1000平方米,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合同造價不小于500萬元;

(四)適應綠色建筑發展需求,以設計標準化、生產工廠化、施工裝配化、裝修一體化和管理信息化為重點,應用裝配式建筑創新技術,在全市處于領先地位,能起到示范引領作用,便于推廣運用;

(五)建設期間未發生過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和質量事故。

第九條  技術創新示范項目的申請主體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或者多個獨立法人聯合申請。技術創新示范項目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2018年1月1日之后,通過驗收(評估)的裝配式建筑相關科研或技術攻關項目,或取得裝配式建筑相關專利或知識產權的項目,或頒布實施的國家、浙江省裝配式建筑相關標準、規范等;

(二)已在本市實際工程中運用或實施,取得顯著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能起到示范引領作用,便于推廣運用。

第十條  示范基地的申請主體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示范基地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持有《杭州市建筑工業化產業基地登記證》,具有一定產業化規模,已建成和投產?;卣嫉孛娣e不小于70畝,裝飾部品構件基地占地面積不少于30畝;

(二)具有完整的發展規劃和目標、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和運行機制,符合標準化設計、工廠化生產、裝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智能化運用發展方向,擁有較先進的裝配式建筑相關技術體系、BIM應用水平等;

(三)具有關鍵技術與成果,符合國家、浙江省和杭州市裝配式建筑發展方向,符合“四節一環保”要求,技術成熟可靠,在全市處于領先地位,能起到示范引領作用,便于推廣運用;

(四)在杭州市行政區域內承擔過2個及以上裝配式建筑項目,或承擔過5萬平方米以上的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部品部件生產類基地的產品應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或2萬平方米以上住宅全裝修項目中應用;

(五)近三年內未發生過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和質量事故。

第十一條  農房試點示范項目的申請主體為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裝配式建筑項目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農房試點示范項目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合法的農村建房審批手續;

(二)采用裝配式混凝土結構、鋼結構、木結構或其他結構體系,整村或連片改造建設,或當年度承建農房總建筑面積不小于1萬平方米,適合農村裝配式建筑需求,能起到示范引領作用,便于推廣運用;

(三)建設期間未發生過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和質量事故。

第十二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原則上每年組織開展一次新型建筑工業化示范項目評審認定工作,具體時間和要求以當年通知為準。

第十三條  申請新型建筑工業化示范項目的單位向屬地的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杭州市新型建筑工業化示范項目申請表》(詳見附件);

(二)符合申請條件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章  評審認定

第十四條  各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范圍內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出具書面意見。通過初審的,由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后報至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或委托相關行業協會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出具評審意見。

第十六條  參與新型建筑工業化示范項目評審的專家從浙江省或杭州市裝配式建筑相關領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組成評審專家組。評審專家組一般由五人及以上單數組成,評審專家組選出一名專家擔任組長,負責主持評審工作。評審專家應客觀、公正,遵循回避原則,并對評審結果負責。

第十七條  評審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市新型建筑工業化產業發展規劃和要求;

(二)企業或項目的硬件設施等基礎條件;

(三)創建示范的目標、計劃安排和保障措施;

(四)技術體系先進性、成熟可靠性,產品生產應用情況;

(五)人才、技術和管理方面的綜合實力;

(六)實際應用業績,示范引領和推廣運用成效。

第十八條  經評審通過的新型建筑工業化示范項目,在杭州建設網上予以公示,公示期為七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認定和公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經認定的新型建筑工業化示范項目應按照申請時提交的實施方案認真組織實施,每年底全面總結示范工作目標和工作計劃的執行情況,撰寫實施情況年度評估報告。每年1月15日前將上年度評估報告和相關證明材料報至屬地的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新型建筑工業化示范項目應加強經驗交流與宣傳推廣,積極配合行業內相關單位參觀學習,發揮示范引領和帶頭作用。

第二十一條  各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新型建筑工業化示范項目的日常監督管理,及時協調解決新型建筑工業化示范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定期組織對計劃執行情況、工作成果等進行核查,形成核查報告。每年1月31日前將核查報告及評估相關材料報至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對全市新型建筑工業化示范項目實施情況開展督查,檢查情況予以通報。

第二十三條  新型建筑工業化示范項目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撤銷其資格并予以通報,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騙取示范項目認定的;

(二)未按照實施方案開展工作,且在規定整改期限內仍不能達到要求的;

(三)發生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和質量事故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30日起實施,執行期為2019年至2021年三年。

 

附件:XX年度杭州市新型建筑工業化示范項目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