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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全面實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欄目:省級政策法規 發布時間:2020-05-29 瀏覽量: 1084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

 

關于全面實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浙政辦發〔2006150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全面實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實施意見(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關于全面實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

實施意見(試行)

 

省國土資源廳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精神,現就我省全面實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全面實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重要意義

我省人多地少,經濟社會發展快,土地供需矛盾突出。近年來,各地實施工業用地控制指標和合同履約管理制度,開展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試點,全省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逐步提高。但是,由于工業用地仍以協議出讓方式為主,一些地方存在互相壓價出讓工業用地的現象,導致工業用地粗放低效利用,不利于全省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因此,全面實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有利于土地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有利于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增長方式轉變,有利于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是緩解建設用地供需矛盾、保障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合理用地需求的根本出路和必然選擇。各地、各部門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從戰略和全局的高度,統一思想,深化認識,全力抓好這項工作。

二、建立健全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

(一)嚴格工業用地供應政策。自國務院國發〔200631號文件發布之日(即200696日)起,全省所有工業項目用地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符合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工業用地報批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土資發〔200652號)規定的除外。各地、各部門不得違反規定干預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嚴禁用行政手段指定供地對象、供地位置、供地面積、供地用途、供地方式和供地價格等。

同時,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按照有利于調整產業結構和優化產業布局的原則,切實保障對推進我省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具有重大作用的工業項目用地需求。

省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時,對重大工業項目集中的地區予以適當傾斜。嚴禁向淘汰類工業項目提供土地,從嚴控制限制類工業項目用地。

(二)編制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每年第一季度,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會同發展改革、經貿、建設、規劃、外經貿等部門,依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建設規劃以及建設用地利用和土地市場供求狀況等,編制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同時抄送同級相關部門。各地應及時將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通過當地土地有形市場、新聞媒體、政府網站以及中國土地市場網(www.landchina.com)和省國土資源廳網站向社會公布。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在執行過程中經批準可以作適當調整。

(三)健全工業用地供應信息公示制度。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經貿、建設、規劃、外經貿、環保等部門,根據開發區(園區)、城鎮以及鄉村工業項目投資情況,分階段將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細化落實到區位、地段、地塊,明確相應的工業產業結構、產業類型、投入產出標準、規劃控制及環保等指標,分批制定具體工業用地供應信息,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向社會公示,接受意向用地者的用地申請。具體宗地未正式實施供地以前,其宗地供應信息必須在當地土地有形市場、中國土地市場網、省國土資源廳網站等指定場所或媒體上公示,嚴禁各種形式的“暗箱操作”,規避用地信息公示。

(四)實施工業用地公開出讓制度。工業用地實行凈地出讓,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須按城市分批次方式報批農轉用、征收,涉及拆遷工作由市、縣(市、區)政府負責實施。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經貿、建設、規劃、外經貿、環保等部門共同擬訂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案(可作為具體工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涉及涉外安全、外匯結算、林地及海岸線使用等事宜,應預先征求國家安全、外匯管理、林業和海洋等部門意見。出讓方案依法報經批準后,嚴格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11號令)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實施供地。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確定用地者后,用地者憑市、縣(市、區)政府土地出讓方案批準文件、土地成交確認書等資料,到發展改革、經貿、建設、規劃、外經貿、環保及工商等部門,依法辦理工業項目立項、建設規劃、環境評估、企業登記等有關報批工作。因特殊情況,未能依法辦理相關報批手續的,按有關規定另行處置擬出讓土地。

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起始價依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及土地市場情況等確定,不得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在國家和省有關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公布實施之前,不得低于當地工業用地基準地價或標定地價的80%,嚴禁以財政補貼、返還、減免或變相減免土地出讓金等形式低價出讓土地。

(五)健全建設用地供應結果公示制度。在具體工業項目用地出讓后的10個工作日內,國土資源部門須將土地受讓人、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出讓金額及支付方式等信息通過土地有形市場、中國土地市場網、省國土資源廳網站及當地政府網站等指定場所或媒體向社會公布。對工業用地出讓后涉及出讓合同有關條款約定內容需要調整的,必須及時將調整內容及理由在指定場所或媒體上公開發布,接受社會監督。公示無異議的,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調整土地出讓合同有關條款約定內容。

(六)加大工業用地開發利用監管力度。要按照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總局《關于發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示范文本(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83號)和省國土資源廳、省工商局《關于發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條款(工業建設項目)的通知》(浙土資發〔200541號)要求,通過土地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或附件條款形式,對工業項目開竣工期限、投資強度、利用強度、閑置標準、整體或分割轉讓條件、違約責任和賠償標準等事項進行約定,嚴格工業用地開發利用管理,建立土地開發利用動態監管機制。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土地出讓合同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大對土地利用違約責任的追究力度,切實減少土地低效利用和隱性浪費現象的發生。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處置閑置土地,對因用地者自身原因造成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約定開工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以及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國土資源部門要責成用地者繳納相當于土地出讓金20%的土地閑置費,并責令其限期復建;對逾期不復建或滿2年未動工建設的,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七)引導多層標準工業廠房建設。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配套政策,做好標準廠房建設發展規劃,規范標準廠房建設和經營,引導各類開發企業投資建造工業標準廠房,促進社會資金進入標準廠房建設領域。加強產業投資引導,鼓勵投資規范和用地面積較小的項目進駐標準廠房。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要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及用地需求狀況,在工業用地供應計劃中安排一定比例用地專項用于標準廠房建設。工業標準廠房用地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村級安置留地建設可辦理使用手續外,一律采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供應。嚴禁以建設標準廠房為名,違法炒賣工業廠房。

三、切實加強對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的領導

各地、各部門要統一認識,加強領導,確保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順利推進。要積極創造條件,加大工作力度,加快配套改革,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完善具體措施。

發展改革、經貿、科技、監察、國土資源、建設、規劃、外經貿、環保、工商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