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點研發計劃暫行管理辦法
為規范和加強省重點研發計劃管理,保障計劃順利、高效實施,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8〕37號)、《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 提升科研績效的實施意見》(浙委辦發〔2019〕51號)、《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深化省級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科發計〔2016〕14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省重點研發計劃是開展重點技術領域的前沿科學問題研究、重大社會公益性研究、重大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重大科技成果示范應用和重大國際科技合作等研究活動的科技計劃。通過項目實施,加快取得一批標志性成果和戰略性產品,解決一批關鍵核心技術和科技瓶頸問題,為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兩個高水平”建設提供戰略支撐。
第二條 省重點研發計劃由若干個重點專項組成。重點專項突出數字經濟、生命健康等重點領域,在五年規劃或實施方案中確定,可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增補、調整。重點專項從基礎研究、技術攻關到應用示范進行全鏈條創新設計,一體化組織實施若干個項目。
省重點研發計劃實行以公開競爭性分配為主,擇優委托方式分配為輔進行科學遴選。
第三條 省重點研發計劃由省科技廳牽頭組織實施,由省級有關單位和市、縣(市、區)協同聯動、分級擔當,由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提供全流程、專業化、規范化管理。
省科技廳負責培育并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工作。3年培育期內,專業機構在省科技廳指導下開展項目受理、評審、過程管理,培育期滿后獨立開展工作。
第四條 建立多元化的投入體系,鼓勵市縣、高校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社會資本共同出資,圍繞企業和產業發展的關鍵技術攻關重大需求,共同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建立由出資各方協同推進的組織實施模式,提高實施績效。探索跟進風險投資、償還性資助等財政補助方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帶動社會資金參與科技項目的實施。
第二章 組織申報
第五條 編制發布指南。省科技廳會同相關領域的優勢企業、行業專家、主管部門等圍繞重大戰略需求和產業發展的核心技術需求,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及建議,組織專家論證確定重點領域,凝練形成目標明確的主攻方向,并組織編制申報指南。
申報指南應當明確擬解決的技術、可量化考核的任務和績效目標、項目組織申報要求、項目遴選方式、申報程序、限額申報數和財政補助經費等,于每年4月前公開發布。限額推薦名額根據各地方和歸口管理部門項目推薦質量、實施績效和科研誠信情況確定。
第六條 項目推薦申報。項目申報實行直接申報與擇優推薦相結合。各設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省級有關部門(省屬大型集團)、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其他歸口管理部門應做好項目申報的服務指導,并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在擇優遴選的基礎上按規定通過省科技項目管理系統限額推薦。
擇優委托項目應當圍繞國家戰略需求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突出“兩大高地”建設,瞄準突破“卡脖子”關鍵核心技術、提升高新技術產業競爭力迫切需要解決的關鍵核心技術或實現前沿技術突破走入“無人區”的顛覆性技術,且預期能夠取得標志性成果、戰略性產品或成功實現商業化應用的項目。擇優推薦項目由各設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省級有關部門、有關高校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等發函推薦或專家組、院士等著名專家署名推薦。
第七條 申報條件。省重大科技項目申報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有較強的研究基礎、人才隊伍和創新實力,已有的研究成果和轉化應用實績良好。企業為主體申報高新技術產業類項目的,其上年研究開發費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應不低于2.0%;申報傳統產業類和農業類項目的,其上年研究開發費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應不低于1.0%。
(二)申報項目實施方案的合理性、技術先進性、技術路線可行性和預期取得的績效明確,科研成果的應用前景較好。
(三)項目實施后,項目績效目標中可量化考核的技術、經濟或社會效益指標提升明顯。
(四)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以往科研項目實施執行情況、驗收結題、資金籌措、經費管理、科研誠信、知識產權保護和接受監督檢查方面情況良好。
第八條 重大科技專項單個項目財政資助額度一般不低于100萬元,不超過1000萬元;申請財政資助額度低于100萬元的,按不高于申請數給予資助。
第九條 強化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引導市縣和企業、高校院所等創新主體加大投入。競爭性項目中,對企業承擔的應用示范類項目,財政補助比例不高于項目總經費的20%。
第三章 評審立項
第十條 重大前沿技術研究、技術攻關和成果轉化類項目一般通過公開競爭方式遴選,瞄準突破產業發展“卡脖子”技術和重大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的項目可通過擇優委托方式遴選。
項目評審采取專家評審與行政決策相結合的方式,既充分發揮專家的專業咨詢作用,又體現行政部門的戰略引導和綜合統籌作用,確保評審過程的公平公正、評審結果的科學精準。
第十一條 形式審查。由專業機構對申報單位和項目申請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是否符合指南的基本要求、相關證明材料及附件是否齊全和符合規范等進行形式審查,并對擬新購50萬元以上的大型科研儀器設備開展查重評議。進行擇優委托項目形式審查時,對明顯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基本條件的項目可直接提出否決意見。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進入專業評審。省科技廳規劃處根據項目申報受理情況和當年工作安排,提出擬立項項目數建議。
審查過程中,依托“科技大腦”,利用社會公開信息,運用大數據、模糊檢索等技術手段開展信息輔助核查。重點核實申報單位法人信息、項目組成員身份證信息,對比申報單位法人、項目申請人社會信用記錄,排查一題多報現象。對存在科研信用不良行為的,不予通過形式審查。
第十二條 競爭性分配項目評審由專業機構按以下程序開展,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
(一)專業評審。專業評審由專家網絡評審和會議論證評審并行開展,并各自打分,總分為100分,其中專家網絡評審和會議論證評審各50分。
1. 專家網絡評審。由專業機構組織5名專家,其中省外專家不少于2名,進行網絡評審,評審專家主要圍繞申報項目指南響應度、實施方案的合理性、技術先進性、技術路線可行性以及項目績效目標的有效性、合理性和可實現性等對項目進行評分。
2. 會議論證評審。會議由省科技廳相關業務處主持,由專業機構組織不少于5名專家圍繞承擔單位研發能力和研發投入、項目實施是否符合目標要求、是否具備相應的創新條件和能力、經費預算是否合理、技術路線是否切實可行、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的可行性等對項目進行評分,并對項目實施總經費提出建議。
(二)提出入庫建議。專業機構會同省科技廳相關處室,以專業評審為基礎,圍繞科技創新戰略任務契合度、產業發展對項目的需求度、項目實施的緊迫性等對項目進行綜合評價,提出擬立項項目建議,并按照不高于10%的比例按優先順序提出備選項目,一并列入項目儲備庫,報廳務會、黨組會決策。
(三)省科技廳決策。省科技廳廳務會、黨組會從擬立項項目與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的一致性、評審程序的規范性等方面,對擬立項項目進行審議,作出是否立項的決策。有擬立項項目被否決的,選擇相應數量的儲備項目予以立項。
第十三條 擇優委托項目的確定由專業機構按以下程序開展,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
(一)專業評審。由專業機構組織專家在形式審查的基礎上進行會議論證。論證會議由省科技廳相關業務處主持,由不少于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在聽取項目申請單位或項目負責人陳述后,圍繞項目是否滿足擇優委托條件、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的可行性、承擔單位和科研團隊是否具備相應的創新條件和能力、經費預算是否合理、技術路線是否切實可行等對項目進行質詢、論證,提出是否推薦立項和項目總經費建議。有多家單位參與項目競爭的,通過專家答辯評議的方式,擇優遴選承擔單位,符合條件的可由多家單位并行實施,一年后開展評估考核,并擇優給予持續支持。
(二)處室聯審。由專業機構匯總專業評審結果,由省科技廳相關處室開展處室聯審,在專業評審的基礎上,對照“兩大高地”建設和重點產業發展需求,提出擬立項項目建議。必要時可再次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三)省科技廳決策。省科技廳廳務會、黨組會對擬立項項目與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的一致性、前期項目評審程序的規范性等進行審議,作出項目立項決策。
第十四條 省科技廳廳務會、黨組會作出立項決策后,相關項目通過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對公示有異議的項目,由專業機構邀請專家進行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并提出調查處理意見。根據公示和復議結果,確定立項項目并由省科技廳下達立項文件。
第十五條 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參加網絡評審的專家應根據項目評審要求,從省科技專家庫中隨機抽??;參加會議論證評審的專家應根據項目評審要求,從省科技專家庫抽取或選取。選取的專家探索在項目評審前予以公布。評審專家應選擇專業領域匹配,且活躍在科研和生產一線、真懂此行此項的原則,專家履職應嚴格遵守相關制度,省科技廳和專業機構對專家履職情況開展事后評價,并對專家庫實行動態調整。
第十六條 ?。ㄞr業)重點企業研究院、省臨床醫學研究中心按管理辦法規定申報的項目,可由專業機構進行形式審查后直接進行會議論證評審,符合條件的由專業機構提出擬立項項目建議,報省科技廳廳務會、黨組會決策。
第十七條 企業和高校院所自主實施重大科技項目形成國際一流、國內領先的核心技術或重大標志性產品,并直接產生明顯效益的,經省科技廳規劃處會同業務處審核后可納入省重點研發計劃。高校院所和新型研發機構承擔單個橫向項目實際到賬總金額300萬元及以上的,通過自主驗收合格,并經省科技廳規劃處會同業務處審核的,可視同省重點研發計劃項目。
第十八條 特別重大或緊急的項目,按《關于拓寬科技項目發現渠道 建立綠色立項機制的試行意見》要求,通過“綠色立項”方式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項目評審實行全過程痕跡管理。評審結果及評審意見等信息在“科技大腦”中如實記錄,實現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全過程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
第四章 實施與驗收
第二十條 省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實行合同制管理。實施期限根據項目實施實際需求在合同(任務)書中約定,一般不超過4年。擇優委托項目由省科技廳與項目承擔單位、首席專家和相關地方或單位共同簽訂責任狀。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合同(任務)書的視為自動放棄項目承擔資格。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參與單位、項目負責人應根據項目合同(任務)書約定的目標任務,履行責任和義務,按進度高質量完成相關研發任務。
第二十二條 推行項目首席專家負責制,賦予科研人員在技術路線選擇、資金使用、團隊組建、成果轉化等方面的自主權。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考核指標的前提下,項目負責人可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并按規定自主調整項目組成員。上述調整由項目負責人通過省科技項目管理系統事先報備。
第二十三條 建立重要事件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目標任務、績效指標等原則上不得變更,如確需修改,應及時通過省科技項目管理系統報批。
第二十四條 完善項目中期檢查制度。實施周期三年以下(不含三年)的項目由承擔單位自主開展監督檢查并按時提交自查報告。實施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項目應在實施中期由省科技廳相關業務處負責開展檢查工作,及時了解項目執行進展情況和績效目標任務實現程度,發現和解決項目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對項目能否完成任務目標做出判斷。中期檢查方式包括會議或現場檢查等,探索實行同行評議、第三方評估和測試、用戶評價等不同形式。檢查情況由業務處及時報送規劃處、監督處,未通過中期檢查的項目,暫停撥付后續財政補助資金。省科技廳監督處對項目實施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對未按要求實施項目或使用經費的,按規定作出限期整改、終止項目實施、收回補助資金等相應處理。
第二十五條 項目補助資金一般采用分期撥款的方式。實施期為3年的,首期撥付60%,中期檢查后撥付40%;實施期4年及以上的,首期撥付40%,第二、三年檢查后分別撥付30%、30%。為加大“卡脖子”技術攻關力度,擇優委托項目可適當提高首期撥付比例。
第二十六條 項目驗收以合同(任務)書為主要依據,由相關業務處負責組織技術、財務、管理等領域專家對約定的考核指標、績效指標、財務執行情況等進行一次性綜合評價。具體要求和方式按照項目驗收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 監督與評估
第二十七條 建立全過程嵌入式的監督評估機制。由省科技廳會同有關部門對指南編制、專家選用、項目立項、項目實施與驗收等工作中相關主體的行為規范、工作紀律、履職盡責情況等進行監督,并作出相應處理決定。
第二十八條 實施科研誠信承諾制度,從事申報組織、推薦、評審、評估評價等工作的相關人員應當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明確承諾事項和違背承諾的處理要求。歸口管理部門要對項目申請人或申報單位開展科研誠信審核,將具備良好的科研誠信狀況作為必備條件,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責任者,實行“一票否決”。
第二十九條 完善項目承擔單位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嚴格按照《浙江省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浙財科教〔2019〕7號)及相關規定執行,確保項目經費??顚S?、單獨核算,合理合規使用,確保自籌資金足額到位,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和科技等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三十條 建立項目申訴處理機制。省科技廳按規定受理項目形式審查、評審立項、中期評估、項目驗收過程中的異議并及時反饋異議處理意見。
第三十一條 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常態化自查自糾機制。接受監督評估的單位應認真履行相關責任,加強風險防控,強化管理人員、科研人員的責任意識、績效意識、自律意識和科研誠信,積極配合監督評估工作。
第三十二條 建立逐級問責和責任倒查機制。對存在違規現象的責任主體,按照國家和省科研信用管理相關規定處理。處理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并納入科研信用記錄。違法、違紀的,應及時移交司法機關和紀檢部門處理。
第三十三條 建立健全績效評估評價機制。重點專項實施前,省科技廳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事先必要性評估和績效預評估,明確專項預期目標、產出、效果、影響等。實施過程中,以3—5年為一個周期,對專項實施總體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加強項目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項目立項、項目調整、后續支持、資源分配、職稱評定、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建立和完善盡職免責機制。對已勤勉盡責,因受技術路線選擇失誤、市場風險影響或其他不可預見原因,未實現項目預定目標的,經評議認可,不予追究科研失敗責任,不納入科研信用不良記錄。確有重大探索價值和應用價值的,可繼續支持其選擇不同技術路線開展相關研究。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7日起施行。農業新品種選育管理辦法另行制定。此前發布的相關管理辦法中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