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切實促進在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簡稱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充分發揮科技成果轉化對提升我省科技創新能力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文件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浙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體系,激發高校院所創新活力,充分發揮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對提升我省科技創新能力的重要作用,助推高質量發展、競爭力提升和現代化建設。
(二)主要目標。到2025年,市場導向、利益共享、賦權放權、寬容失敗、盡職免責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政策體系更加健全,職務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和報告制度普遍建立,科技成果轉化評價體系更加科學,科技成果轉化服務體系和配套體系更加完善,營造出樂于轉化、敢于轉化、善于轉化、便于轉化的科技成果轉化環境。全省高校院所輸出技術成交額實現倍增,以轉讓、許可、作價投資方式轉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項目增長50%,與企業開展的產學研合作項目增長20%。
二、重點任務
(一)強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導向
1.強化需求導向的科技成果供給。在各級應用類科技項目中明確項目承擔者的科技成果轉化任務,設立與轉化直接相關的考核目標,加強知識產權管理,并將科技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作為立項和驗收的重要內容和依據。對各級應用類科技項目結束后的績效跟蹤評價,重點關注項目成果轉移轉化、應用推廣以及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評價結果作為科研人員和科研項目承擔單位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與職稱評定、科技獎勵以及后續配置科技資源掛鉤。高校院所要加快建立專利申請前評估制度,對擬申請專利的技術進行評估,強化需求導向。引導高校院所結合發展定位,貼近市場需求,開展技術創新與轉移轉化活動。
2.推動產學研深度融合。鼓勵高校院所科技人員面向社會和各類市場主體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橫向合作活動,引導科技人員、高校院所承接企業等的項目委托和難題招標。對科技人員承擔橫向科研項目與承擔政府科技計劃項目,在業績考核中同等對待。支持高校院所與企業開展產學研合作研究,高校院所承擔單個橫向項目實際到賬總金額300萬元及以上且通過自主驗收合格的,可視同省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其中農業類項目可視情確定。
3.改革高校院所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高校院所的主管部門以及科技、財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有利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評價結果作為“省一流學科建設”“省級重點實驗室”等工作績效考核評估以及確定申報科研項目和給予經費支持的重要依據。對科技工作成績突出、科技成果轉化成效顯著的高校院所,可適當提高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
4.推動高校院所完善科研人員分類評價制度。建立以科技創新質量、貢獻、績效為導向的分類評價體系,破除唯論文、唯學歷的評價導向。對主要從事應用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工作的科研人員,加大成果轉化、技術推廣、技術服務等評價指標權重,把科技成果轉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作為科研人員職務晉升、職稱評審、績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據,不將論文作為評價的限制性條件。
(二)健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體制機制
5.探索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浙江工業大學、杭州電子科技大學、浙江省農業科學院等試點單位可以結合本單位實際,將本單位利用財政資金形成或接受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委托形成的歸單位所有的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賦予成果完成人(團隊),試點單位與成果完成人(團隊)成為共同所有權人,或賦予科研人員不低于10年的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加快建立賦權成果的負面清單制度??萍汲晒瓿扇耍▓F隊)應向單位申請并提交成果轉化實施方案,由其單獨或與其他單位共同實施該項科技成果轉化。試點單位進行審批并在單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試點單位與科技成果完成人(團隊)應簽署書面協議,合理約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項。
6.落實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自主權。高校院所應當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組織、協調和服務,建立健全職務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明確登記備案、轉化實施、處置分配、組織保障、異議處理等內容。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以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高校院所可以自主決定科技成果的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科技成果在境內的使用、處置不再進行事前審批或備案。單位將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通過協議定價的,應當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7.落實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收益權。高校院所應當依法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給予獎勵,其中,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主要貢獻人員獎勵的份額不低于獎勵總額的百分之七十,承擔科技成果轉化的技術轉移機構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于獎勵總額的百分之五。擔任高校院所正職領導職務人員,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按規定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獲取股權獎勵。擔任其他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依法獲得現金、股份或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實行公開公示制度。高校院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在依法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給予獎勵后,全部留歸本單位并用于基礎研究、技術開發與成果轉化工作。
(三)完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服務體系
8.建立浙江科技成果信息系統。依托中國浙江網上技術市場平臺建立統一的科技成果信息系統,規范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與服務活動。推動科技成果信息系統與浙江省“資產云”平臺等省內平臺、國家以及其他省(市、區)各類科技計劃、科技獎勵成果數據資源互聯互通,發布科技成果信息。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應當將產生的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匯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統,鼓勵利用非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將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匯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統。
9.發揮高校院所技術轉移聯盟作用。高校院所技術轉移聯盟應當以需求為導向,圍繞科技成果轉化全鏈條,與知識產權運營、中試熟化、企業孵化、投融資等機構加強合作,集聚一批服務科技成果轉化的配套資源,提升聯盟及其會員服務能力和專業化水平,構建產學研協同創新共同體。
10.建設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鼓勵和支持高校院所設立技術轉移辦公室、技術轉移中心等機構,或者聯合地方、企業設立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移、中試熟化的機構,以及設立高校院所全資擁有的技術轉移公司、知識產權管理公司等方式建立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技術轉移機構要制定市場化的運行機制和標準化管理規范,建立技術轉移全流程的管理標準和內部風險防控制度。在符合科技成果轉化權屬相關法律和政策前提下,高校院所應當賦予技術轉移機構管理和轉化(轉讓、許可、作價投資)科技成果的權利,授權技術轉移機構代表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員與需求方進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談判等相關工作。鼓勵技術轉移機構梳理本單位的科技成果資源,發布科技成果目錄,建立面向企業的技術服務網絡,推動科技成果與產業、企業需求有效對接。
11.壯大專業化技術轉移人才隊伍。加強技術轉移管理人員、技術經紀人、技術經理人等技術轉移人才隊伍建設,暢通職業發展和職稱晉升通道。技術轉移機構要建立高水平、專業化的人員隊伍,其中接受過專業化教育培訓的技術經理人、技術經紀人比例不低于70%,并具備技術開發、法律財務、企業管理、商業談判等方面的復合型專業知識和服務能力。鼓勵有條件的高校設立技術轉移教學、研究組織,開展技術轉移專業學歷教育,培養技術轉移方向的實戰性專業人才。
(四)完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配套體系
12.鼓勵科研人員兼職和離崗創新創業。支持和鼓勵高校院所科研人員在履行好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征得單位同意,到與所在單位業務領域相近或學科有交叉的企業和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技術咨詢和服務等工作,或利用與本人從事專業相關的創業項目在職創辦企業。高校院所應當建立制度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兼職、離崗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期間和期滿后的權利和義務。科研人員按約定取得的兼職報酬,原則上歸個人所有,不受所在單位績效總額限制。個人應當如實將取得的兼職報酬報所在單位備案,并按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13.建立健全職務科技成果披露制度。高校院所應從源頭上加強對科技創新成果的管理與服務,逐步建立完善職務科技成果披露制度??蒲腥藛T應主動、及時向所在高校進行職務科技成果披露。高校院所要提高科研人員從事創新創業的法律風險意識,引導科研人員依法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切實保障高校合法權益。未經單位允許,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科技成果從事創辦企業等行為。涉密職務科技成果的披露要嚴格遵守保密有關規定。
14.健全科技成果報告制度。高校院所應當向其主管部門提交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說明本單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數量、實施轉化情況以及相關收入分配情況,其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報送至科學技術、財政等相關行政部門。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應按規定及時提交相關科技報告,鼓勵利用非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提交相關報告。利用非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提交的科技報告,可以作為有關部門認定其開展研究開發活動、享受財稅優惠政策的參考依據。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的使用,編制科技成果轉化指數,定期向社會進行公布。
15.建立健全盡職免責機制。高校院所通過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科技成果價格,或者通過協議定價并按照規定在本單位和技術交易市場公示的,單位負責人已按照本單位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且沒有謀取非法利益的,不承擔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積極開展成果轉化盡責擔當行動,指導、推動和督促高校院所建立符合自身情況的盡職免責實施辦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能定位和分工,加強政策、資源統籌,建立協同推進機制,解決科技成果轉化的資源配置、條件保證和要素供給等問題,支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二)開展統計監測。建立健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統計指標體系,突出成果轉讓、許可、作價投資、產學研合作及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等內容。完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的統計和報告制度。
(三)實行績效評價。各級科技、教育主管部門加強對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的統計分析,定期公布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有關數據,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情況作為對相關單位予以支持的參考依據。開展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案例宣傳,及時總結推廣新經驗、新模式,對技術轉移機構建設成效顯著的高校院所和個人進行褒揚激勵。
本實施意見由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自2021年7月7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