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眾創空間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浙江省委關于建設高素質強大人才隊伍打造高水平創新型省份的決定》(浙委發〔2020〕19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眾創空間促進創業創新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5〕79號),引導我省眾創空間可持續發展,發揮示范帶動效應,提升專業孵化服務能力,不斷完善創新創業生態,參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國科火字〔2017〕120號),結合浙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眾創空間是指為滿足大眾創新創業需求,提供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積極利用眾籌、眾扶、眾包等新手段,以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網絡化為服務特色,實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運營的創新創業平臺。
第二章 主要功能與服務
第三條 眾創空間的發展目標是降低創業門檻、完善創業生態系統、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以創業帶動就業。
第四條 眾創空間的主要功能是通過創新與創業相結合、線上與線下相結合、孵化與投資相結合,以專業化服務推動創業者應用新技術、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培育新業態。
第五條 眾創空間主要提供創業場地、投資與孵化、輔導與培訓、技術服務、項目路演、信息與市場資源對接、政策服務、國際合作等方面的服務。
第三章 備案條件
第六條 申請備案省級眾創空間,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發展方向明確、模式清晰,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
2.應設立專門運營管理機構,原則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運營機制。
3.運營時間滿12個月。
4.擁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務場地,或提供不少于20個創業工位。同時須具備公共服務場地和設施。提供的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總面積的75%。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3年以上有效租期(自申報年度開始計算)。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眾創空間提供給創業者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接待區、項目展示區、會議室、休閑活動區、專業設備區等配套服務場地。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免費或低成本的互聯網接入、公共軟件、共享辦公設施等基礎辦公條件。
5.年協議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不低于15家。
6.入駐創業團隊每年注冊成為新企業數不低于5家,或每年有不低于3家獲得融資。
7.每年有不少于2個典型孵化案例。
8.具備職業孵化服務隊伍,至少3名具備專業服務能力的專職人員,聘請至少3名專兼職導師,形成規范化服務流程。
9.每年開展的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不少于10場次。
10.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和省科技廳要求上報統計數據,且數據真實、完整。
第七條 服務對象及時限應滿足下列要求:
眾創空間主要服務于大眾創新創業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為特征的創業團隊、初創公司或從事軟件開發、硬件研發、創意設計的創客群體及其他群體。
入駐時限一般不超過 24個月。
第四章 備案管理
第八條 省科技廳負責省級備案眾創空間的管理工作,每年開展一次備案工作。
第九條 各市、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各地眾創空間的管理工作,各設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向省科技廳擇優推薦備案。
第十條 省科技廳對地方推薦備案的眾創空間進行形式審查,將結果對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如發現眾創空間的申報材料存在虛報、瞞報等作假行為,一經查實,取消備案資格,且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一條 申報省級備案眾創空間的基本程序:
各設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備案申報受理工作,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和實地核查,將評審結果對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推薦到省科技廳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 經省科技廳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省級眾創空間發文備案。
第十三條 省級備案眾創空間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備案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三個月內向所在地設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經設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廳提出變更建議;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廳提出取消備案資格建議。
第十四條 省科技廳對省級備案眾創空間進行動態管理,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依據國家火炬統計調查數據和科技企業培育績效,每年組織開展省級備案眾創空間的考核評價工作(評價指標體系見附件),考核評價結果分為優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D)四個等級。對連續2次考核評價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級備案資格;對考核評價優秀的,按照相關規定給予支持和獎勵,三年內累計獎勵不超過一次。
第十五條 國家備案眾創空間的考核評價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工作安排另行開展,在國家啟動考核評價工作之前,一并納入省級備案眾創空間考核評價體系。
第十六條 各市、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屬地眾創空間的指導和服務,及時協調解決相關問題,為眾創空間發展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設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眾創空間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原《浙江省眾創空間管理與評價試行辦法》(浙科發高〔2015〕193號)同時廢止。
附件:省級備案眾創空間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附件:
省級備案眾創空間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分值 |
集聚創新創業者 情況 (20分) | 1.1提供工位數(個) | 4 |
1.2當年服務的創業團隊的數量(個) | 6 | |
1.3當年服務的初創企業的數量(家) | 6 | |
1.4創業團隊人員數量和初創企業吸納就業人數(人) | 4 | |
提供技術創新 服務情況 (20分) | 2.1眾創空間的服務和投資收入(萬元) | 5 |
2.2當年獲得技術支撐服務的團隊和企業的數量(個) | 5 | |
2.3常駐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擁有的知識產權指數 (注:指數=1×非發明專利數+5×發明專利數) | 10 | |
提供創業融資 服務情況 (20分) | 3.1累計獲得投融資的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數量(個) | 5 |
3.2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累計獲得投融資總額(萬元) | 5 | |
3.3當年獲得投融資的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數量(個) | 5 | |
3.4創業團隊和初創企業當年獲得投融資總額(萬元) | 5 | |
建立創業導師隊伍及開展創業教育培訓和活動的情況 (15分) | 4.1創業導師隊伍(人) | 5 |
4.2當年舉辦創新創業活動(次) | 5 | |
4.3當年開展創業教育培訓(次) | 5 | |
創業成長服務績效 (25分) | 5.1當年新注冊企業數量(家) | 5 |
5.2當年新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數(家) | 20 | |
加分項 (30分) | 6.1初創企業中當年有新認定高新技術企業 | 10 |
6.2初創企業中當年有浙江省“火炬杯”創新創業大賽獲獎企業 | 10 | |
6.3其他加分項(獲省部級以上表彰、批示或推廣等)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