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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進一步推進跨境貿易便利化行動計劃

欄目:省級政策法規 發布時間:2021-07-19 瀏覽量: 764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浙江省進一步推進跨境貿易便利化行動計劃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進一步推進跨境貿易便利化行動計劃》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315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進一步推進跨境貿易便利化行動計劃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按照我省
加快打造營商環境最優省目標要求,在疫情防控常態化形勢下進一步推進我省跨境貿易便利化,持續優化口岸營商環境,助推全省經濟高質量發展,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推進跨境貿易便利化工作措施的生效落地,結合疫情防控常態化形勢下口岸通關領域出現的新舉措新方法,進一步優化通關流程,提高通關效率,持續鞏固整體通關時間壓縮成效,進口整體通關時間繼續在長三角地區保持領先,口岸收費繼續保持全國最低水平,提升數字口岸一體化建設水平,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口岸營商環境,企業獲得感得到進一步增強。

二、主要任務

(一)優化口岸通關流程和作業方式,提升通關效率。

1.繼續深化提前申報”“兩步申報”“兩段準入通關模式改革。優化系統功能,擴大兩步申報實施范圍至轉關、大宗散貨等業務。開展兩段準入信息化監管試點,允許企業憑自主申請實施合規貨物的口岸附條件提離。(責任單位:杭州海關、寧波海關。列第一位的為牽頭單位,下同。完成時限20214月底)

2.在有條件的碼頭推進實施船邊直提抵港直裝模式,提升物流作業效率。(責任單位:省海港集團、杭州海關、寧波海關,完成時限20214月底)

3.實施進口貨物水水中轉自動審核放行,對商業封志完好的鐵路、水路轉關貨物免予施加海關封志,聯合推廣安全智能鎖應用,擴大轉關自動核銷覆蓋范圍,實現轉關業務辦理一次不用跑。(責任單位:杭州海關、寧波海關,完成時限202112月底)

4.按照海關總署統一部署,針對符合條件的試點企業和特定貨物,在杭甬兩關推行允許貨物流轉至目的地實施查驗的新作業方式,推動杭甬兩關查驗作業一體化。(責任單位:杭州海關、寧波海關,完成時限202112月底)

5.簡化口岸查驗部門內部和部門之間的審核審批流程,探索聯合審批、并聯審批。推動利用國際貿易單一窗口開展聯合登臨檢查(先由海關登臨檢疫排除公共衛生風險),構建聯合查驗、一次放行通關模式。(責任單位:省政府辦公廳、浙江邊檢總站、杭州海關、寧波海關、浙江海事局,完成時限202112月底)

6.優化海關查驗作業模式,提高非侵入式檢查比例,擴大智能審圖和遠程監管等覆蓋范圍。(責任單位:杭州海關、寧波海關,完成時限20214月底)

7.優化區港聯動模式,有效釋放城市貨站潛能,服務跨境電子商務出口和退換貨中心建設,依托海關24小時通關便利,進一步支持杭州蕭山國際機場增開全貨機國際航線。(責任單位:省交通運輸廳、杭州海關、省機場集團,完成時限202112月底)

8.持續深化邊檢一體化服務舉措,推進上下外國船舶許可、船舶搭靠外輪許可和一站簽發、全域通用機制,積極推進涉外服務企業、人員網上備案,推動實現一站備案、全域共認。(責任單位:浙江邊檢總站,完成時限202112月底)

9.推動寧波舟山港與義烏國際陸港一體化發展,在義烏建設寧波舟山港第六港區。建立多式聯運轉場機制,促進海港功能和口岸功能向義烏國際陸港、浙中多式聯運樞紐港等延伸。(責任單位:義烏市政府、寧波海關、省海港集團,完成時限202112月底)

(二)持續鞏固壓縮整體通關時間成效。

10.堅持落實日清工作制度和每日自查制度,對于符合條件的正常通關事宜,確保當日處理完畢,做到當天不過夜、周末不跨周、節前不過節。(責任單位:杭州海關、寧波海關,完成時限202112月底)

11.持續提高查驗效率,落實疫情期間收發貨人不到場查驗、優先查驗排班,實施即到即查等便利化措施。全面推廣出口原產地證書智能審核,縮短證書審核時間。(責任單位:杭州海關、寧波海關,完成時限202112月底)

12.優化高級認證企業(AEO)布控指令,提升風險布控精準度,按照企業信用等級動態調整布控率,科學設置相關商品在口岸和目的地的布控比例。(責任單位:杭州海關、寧波海關,完成時限20214月底)

13.推動企業通過移動終端辦理港口業務,持續細化完善并公開口岸經營單位場內轉運、移箱、提箱等作業時限標準。(責任單位:省海港集團,完成時限20214月底)

14.開展關區通關時效監控,鞏固壓縮通關時間成效,推進免予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CCC免辦)證明進口的標準品申報時先聲明、后驗證和第三方檢驗結果采信工作。(責任單位:杭州海關、寧波海關,完成時限20214月底)

15.加快智慧港口建設,推廣港口信息化系統(EDI)。開展無人駕駛、港機遠控、在線監控、集群通信、智能理貨等智慧+”項目的研究應用,促進港口生產要素和客戶服務要素管理協同化。在全省港口推廣應用寧波港口信息化系統,提升港口碼頭作業效率。(責任單位:省海港集團,完成時限202112月底)

16.推進區域性通關便利化協作,探索開展長三角海關特殊貨物檢查作業一體化改革試點。落實《長三角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合作共建協議》,加快一市三省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平臺用戶體系打通、數據共享、業務聯辦。(責任單位:省政府辦公廳、浙江邊檢總站、杭州海關、寧波海關、浙江海事局,寧波市政府,完成時限20214月底) 

(三)高水平推進口岸信息化建設。

17.依托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深入推進全省數字口岸一體化,通過推動地方運行服務實體改革,促進信息平臺融合,支持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深入參與并服務四港聯動信息化建設,探索優化集裝箱狀態查詢、提箱無紙化、鐵路場站港區聯動、國際貨物空運電子運單交換等通關+E物流數據協同。(責任單位:省政府辦公廳、省交通運輸廳、杭州海關、寧波海關、省機場集團、省海港集團,各設區市政府,完成時限202112月底)

18.在水運口岸全面實行國際航行船舶網上預報預檢,在空運口岸試點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申報出入境貨機及機組人員。(責任單位:浙江邊檢總站、省政府辦公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海港集團,完成時限202112月底)

19.總結寧波舟山港核心港區單證電子化流轉試點經驗,加快提升全省港口信息化水平,將集裝箱設備交接單、裝箱單電子化推廣到溫州、嘉興、臺州港區及義烏國際陸港。(責任單位:省海港集團、省交通運輸廳,完成時限202112月底)

20.落實國家口岸辦相關部署,除涉密等特殊情況外,推動進出口環節涉及的監管證件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受理和自主打印。(責任單位:省政府辦公廳、杭州海關、寧波海關,完成時限20214月底)

21.持續推進《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電子化,提升電子版《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申領比例和信息共享,實現進口冷鏈食品《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網上核驗。(責任單位:杭州海關、寧波海關、省市場監管局,完成時限20214月底)

22.加快推進浙江海上智控平臺建設,全面提升海上安全治理智能管控能力水平,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提高海上運輸效能,促進海上綜合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責任單位:浙江海事局,完成時限202112月底)

(四)進一步加強口岸收費管理。

23.落實《清理規范海運口岸收費行動方案》,進一步完善港口收費政策,將港口設施保安費納入港口作業包干費。(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國資委、省市場監管局、省海港集團,完成時限20214月底)

24.健全口岸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在口岸現場、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實時更新進出口環節企業收費情況,公布投訴舉報渠道,加大目錄清單外收費執法力度。對現有目錄清單全面梳理規范,動態更新收費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責任單位:省政府辦公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管局,相關設區市政府,完成時限20214月底)

25.擴大惠企政策宣講覆蓋面,接受企業監督咨詢,暢通信息傳輸渠道。加強惠企政策宣傳引導,持續開展口岸營商環境推介。(責任單位:相關設區市政府,完成時限202112月底)

26.加強海運口岸收費監管,依法查處報關、物流、倉儲、貨物裝卸等環節強制服務收費和明碼標價不規范等違規行為。(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完成時限20214月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口岸工作領導小組牽頭抓總,強化協同機制,統籌推進落實,明確各項目標任務和完成時限,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各地、各部門根據本行動計劃確定的工作分工,按照項目化、清單化、責任化管理要求,明確時間節點、細化目標任務,保質保量按時完成。

(二)加強宣傳引導。各地、各部門要通過多種形式、多種渠道,加強政策解讀,積極回應社會相關方特別是外貿企業關注的熱點問題,有效增強企業獲得感。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和互聯網媒體等多種途徑宣傳報道優化口岸營商環境、促進跨境貿易便利化工作的新進展、新成效,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三)加強督促指導。在全省各地開展落實跨境貿易便利化行動計劃的專項督促指導,進一步查漏補缺、健全完善,確保各項舉措能夠下沉一線、惠及企業和基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