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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鹽業執法事項納入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

欄目:省級政策法規 發布時間:2021-07-19 瀏覽量: 778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商務、鹽業執法事項納入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的復函

 

省經信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

你們《關于商務、鹽業執法事項整合劃入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范圍的請示》(浙市監〔2020〕28號)收悉。經省政府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將94項商務行政處罰事項、15項鹽業行政處罰事項納入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范圍,由市場監管部門統一行使行政處罰權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權。

二、省經信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要按照整體智治、高效協同理念,制定改革配套制度,落實事項調整工作,強化監管措施,健全完善執法協作、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機制,確保監管執法銜接有序。

三、《浙江省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商務、鹽業部分)》實行動態調整,根據調整的不同情形,按程序批準后向社會公告。

附件:浙江省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目錄(商務、鹽業部分)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