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點企業研究院建設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全面落實《中共浙江省委關于建設高素質強大人才隊伍打造高水平創新型省份的決定》,加強和規范省重點企業研究院建設和運行管理,加快構建技術創新體系,根據《關于加強技術創新中心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重點企業研究院(以下簡稱:省重點研究院)是技術創新中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優化創新資源配置,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瓶頸,補強產業鏈創新短板,促進產業鏈優化提升的省級企業研發機構。本辦法適用于對省重點研究院的申報認定、檢查驗收、績效評價等管理行為。
第三條 省重點研究院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圍繞企業發展需求組織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突破具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產品,打造產業鏈重要環節的專業化單點技術創新優勢,增強企業的產業鏈話語權;
(二)為重大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提供適宜的配套技術、標準、工藝和裝備,加快創新成果示范應用和產業化,帶動一批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壯大;
(三)集聚培養高層次創新人才、工程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著力培育優秀青年科技人才,為企業創新和產業發展儲備人才;
(四)加強與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等創新平臺的協同聯動,開展國際國內科技合作與交流。
第四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制定支持省重點研究院建設的政策措施,負責制訂年度省重點研究院建設計劃,負責省重點研究院的申報和管理,組織省重點研究院實施省重大科技攻關項目,建立督導與服務機制,牽頭做好省重點研究院的運行評價與服務監管等工作。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五條 省科技廳根據省重點研究院年度建設計劃,適時發布申報通知。申報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屬于“互聯網+”、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創高地、十大標志性產業鏈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要領域,或當地重點發展的支柱產業、主導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領域;
(二)已建有省級企業研究院,有相應的組織架構、資金投入、制度建設和運行機制;
(三)上一年度企業銷售收入達到2億元以上;
(四)企業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
(五)專職研發人員100人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研發人員不低于研發機構職工總數的60%;
(六)相對集中科研用房2000平方米以上;
(七)科研設備原值總額2000萬元以上;
(八)在其申報領域擁有5項以上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
(九)企業申請認定前3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或嚴重科研失信行為。
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新材料、軟件類等知識密集型企業,企業銷售收入、科研用房面積及科研設備原值的條件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最低可放寬至50%。
第六條 申報企業應編制《浙江省重點企業研究院建設申報書》《浙江省重點企業研究院建設實施方案》等申報材料,經所在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審核,由設區市科技管理部門上報省科技廳。
第七條 省科技廳按照《省重點企業研究院認定評價指標體系》(附表1)對省重點研究院建設實施方案進行評審論證、現場考察,擇優提出省重點研究院主辦企業建議名單,報省政府審定。
第八條 經審定的省重點研究院主辦企業名單在省科技廳網站或其他省級媒體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發文批復。
第三章 建設與管理
第九條 經批復建設的省重點研究院,由省科技廳與主辦企業、歸口科技管理部門簽訂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建設責任書,明確省重點研究院建設目標、任務、經費等內容。責任期為自認定之日起3年。
第十條 對新獲批建設的省重點研究院,將其研發項目列入省重點研發計劃,給予省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支持。
第十一條 省級有關職能部門應支持高校院所與省重點研究院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研究生聯合培養基地等,支持高校院所的青年科技人才、專業團隊及研究生到省重點研究院兼職或實習。
第十二條 省重點研究院所在的市、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應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加強對省重點研究院建設的指導和服務,落實相關政策措施,給予建設經費與重大科技攻關項目配套支持。
第十三條 省重點研究院應當按照責任書要求,強化組織與制度建設,加大研發投入,加強產學研合作開展技術攻關,研發標志性戰略性新產品,確保完成研發目標任務。主辦企業要為省重點研究院建設與運行提供人才、研發經費、實驗設備及場地等保障,企業研發投入不得低于各級財政補助資金總額。
第十四條 省重點研究院在建設期內,要對責任書規定的目標任務做重大調整的,應及時經歸口科技管理部門報省科技廳審核。對不影響省重點研究院建設目標任務的,由歸口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十五條 省重點研究院建設期滿后,應及時編制總結報告,經所在市、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向省科技廳提出驗收申請。
第四章 評價與監督
第十六條 省重點研究院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省科技廳根據《省重點企業研究院運行評價指標體系》(附表2),原則上每兩年組織對省重點研究院進行一次集中評價。建設未滿一年的省重點研究院不參加評價。
第十七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評價優秀的,優先支持參與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推薦承擔國家和省重大科技攻關專項、支持引進創新創業型領軍團隊等;評價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給與一年整改期,由當地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整改評估,相關整改評估材料報省科技廳備案。逾期不報送評價材料的,記為評價不合格。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廳報請省政府同意后,撤銷其省重點研究院稱號: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滿后評估仍不合格的;
(二)連續兩次運行評價不合格的(不包括整改后評估合格的);
(三)未能通過驗收的;
(四)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五)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為聯合懲戒對象的。
第十九條 省重點研究院建設納入監督誠信管理。對無故不按期完成責任書約定建設任務的,記入科技信用檔案;嚴重違約的,取消省重點研究院稱號,企業3年內不得申報省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省重點研究院統一命名為:“浙江省+核心研發方向+重點企業研究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具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月×日起實施。原《浙江省重點企業研究院建設與管理試行辦法》(浙政辦發〔2014〕114號)同時廢止。
附表:1. 省重點企業研究院認定評價指標體系
2. 省重點企業研究院運行評價指標體系
附表1
省重點企業研究院認定評價指標體系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評價標準 | 分值 | |
基本條件 | 1.產業領域 | 屬于“互聯網+”、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創高地和十大標志性產業鏈等重要領域,或當地重點發展的支柱產業、主導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領域。 | 符合/不符合 | |
2.研發機構 | 已建有省企業研究院,擁有相應的組織架構、資金投入、制度建設和運行機制。 | |||
3.銷售收入* | 上一年度企業銷售收入達到2億元以上。 | |||
4.研發強度 | 企業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 | |||
5.研發人員 | 專職研發人員100人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研發人員不低于研發機構職工總數的60%。 | |||
6.科研用房* | 相對集中科研用房2000平方米以上。 | |||
7.科研設備* | 科研設備原值總額2000萬元以上。 | |||
8.知識產權 | 擁有5項以上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 | |||
9.社會責任 | 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或嚴重科研失信行為。 | |||
必要性與可行性(100分) | 1.建設目標 | 優化企業創新資源配置,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瓶頸,補強產業鏈創新短板,促進產業鏈優化提升 | 20 | |
2.任務舉措 | 圍繞企業發展需求組織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突破具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產品,推動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培養和集聚高層次創新人才等任務舉措清晰,預期能順利實現。 | 40 | ||
3.自身條件 | 組織架構 | 組織架構科學合理得4分;組織架構基本科學合理得2-3分;組織架構不合理、有待完善得0-1分。 | 4 | |
科研設備* | 3000萬元及以上得4分;2000-3000萬元得2分。 | 4 | ||
研發人員 | 200人及以上得4分;100-200人得2分。 | 4 | ||
資金投入 | 企業自籌建設經費3000萬元及以上得4分;2000-3000萬元得3分;1000-2000萬元得2分;1000萬元以下得1分。 | 4 | ||
制度建設 | 制度建設科學合理得4分;制度建設基本科學合理得2-3分;制度建設不合理、有待完善得0-1分 | 4 | ||
4.當地政府重視 | 地方政府在重點企業研究院申報與創建過程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高,扶持措施清晰可行 | 20 |
備注:標“*”指標,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軟件類等知識密集型企業,企業銷售收入、科研用房面積及科研設備原值的條件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
附表2
省重點企業研究院運行評價指標體系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三級指標 | 單位 | 評價標準 | 分值 |
1.研發條件和實力(25分) | 1.科研人員 (10分) | 在職人員總數 | 人 | 200人及以上得3分,100-200人得2分,100人以下不得分。 | 3 |
在職人員增長率 | % | 增長10%及以上得2分,增長10%以下得1分,0或負增長不得分。 | 2 | ||
本科及中級職稱以上人員占比 | % | 80%及以上得2分,60%-80%得1分,60%以下不得分。 | 2 | ||
高層次人才 | 人 | 擁有1名國家重大人才工程計劃入選人才得2分,擁有1名省重大人才工程計劃入選人才得1分,無高層次人才不得分(累計不超過3分)。 | 3 | ||
2.科研用房(4分) | 用房面積 | ㎡ | 3000㎡及以上得4分,2000㎡-3000㎡得3分, 2000㎡以下不得分。 | 4 | |
3.科研設備(4分) | 原值總額 | 萬元 | 3000萬元及以上得4分,2000-3000萬元得3分, 2000萬元以下不得分。 | 4 | |
4.組織制度(7分) | 組織架構和規章制度建設 | 研究院的組織架構、制度建設、運行機制科學合理,落實上級部署任務高效得6-7分,較好得4-5分,較差得0-3分。 | 7 | ||
2.研發活動和成果(35分) | 5.研發強度 (10分) | 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比重 | % | 10%及以上得10分,9%-10%得9分,8%-9%得8分,7%-8%得7分,依次類推,4%以下不得分。 | 10 |
6.承擔項目 (5分) | 新承擔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數 | 項 | 承擔1個國家級項目得3分,承擔1個省部級項目得2分,沒有承擔不得分(累計不超過5分) | 5 | |
7.知識產權(10分) | 發明專利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授權量 | 件 | 獲得1件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得1分(累計不超過8分) | 8 | |
其他知識產權數量 | 件 | 其他知識產權12件及以上得2分,6-11件得1分,6件以下不得分 | 2 | ||
8.科技成果 (5分) | 獲省部級以上科技獎數量 | 項 | 獲得1項國家級科技一等獎得5分、二等獎得3分;得1項省部級科技一等獎得2分、二等獎得1分、三等獎得0.5分,沒有獲得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獎不得分。(累計不超過5分) | 5 | |
9.標準制訂 (5分) | 企業主導或參與制訂實施的國際/國家/行業標準數量 | 項 | 主導制訂1項國際標準得5分,參與制訂得3分;主導制訂1項國家標準得4分,參與制訂得2分;主導制訂1項行業標準得3分,參與制訂得1分;沒有主導或參與制定標準不得分(累計不超過5分) | 5 | |
3.研發績效和行業貢獻(40分) | 10.技術與產品(10分) | 關鍵核心技術與戰略性產品研發 | 關鍵核心技術與戰略性產品研發成效明顯得9-10分,成效較好得6-8分,成效一般得0-5分 | 10 | |
11.新產品銷售(5分) | 新產品銷售占比 | % | 60%及以上得5分,45%-60%得4分,30%-45%得3分,15%-30%得2分,15%以下得1分,無新產品銷售收入不得分。 | 5 | |
12.利稅(10分) | 利潤率 | % | 10%及以上得5分,5%-10%得4分,5%以下得3分,利潤為零或處于虧損不得分。 | 5 | |
企業利稅總額增長率 | % | 增長10%及以上得5分,增長5%-10%得4分,增長5%以下得4分,0或負增長不得分。 | 5 | ||
13.行業貢獻(15分) | 對補強產業鏈短板、提升產業鏈的貢獻 | 補強產業鏈短板或引領帶動整個產業發展,起到示范作用得9-10,有較大促進作用得6-8分,作用不明顯得0-5分。 | 10 | ||
研究院研發儀器設備共享 | 研發儀器設備共享成效明顯得5分,共享成效較好得3-4分,共享成效一般得0-2分 | 5 |
備注:1.對發生環境、安全、知識產權和稅務等方面的嚴重違法行為的企業,實行一票否決,評價結果為不合格。
2.指標值根據實際情況,取評價上一年度的期末值或評價期內的年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