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測繪資質單位及測繪從業人員誠信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地理信息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依法有據、公平公正的評價原則和屬地評價、全省互認的管理原則,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依法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
第四條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與管理工作,健全全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庫,指導監督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活動。
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單位及測繪從業人員信用庫更新及信用等級評價、發布等工作,指導監督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信息的更新及上報等工作。
第五條 激勵測繪資質單位及測繪從業人員獲得良好信用評價。鼓勵政府、法人、其他組織和社會公眾依法使用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信息,充分發揮良好信用在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中的引導作用。
第二章 信息征集
第六條 測繪資質單位信用信息征集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登記注冊信息和測繪資質等級、資質條件、業務范圍及變更情況等資質信息;
(二)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表彰信息;
(三)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行政處罰信息;
(四)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審批、行政檢查等監管信息;
(五)測繪地理信息領域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依法提供的信用信息;
(六)國家、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的測繪地理信息領域標準發布信息;
(七)其他有關違法違規或不良信息。
第七條 測繪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征集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學歷、戶籍所在地、住址、工作單位等基本信息;
(二)執業資格及注冊狀況、專業持證上崗等執業信息;
(三)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審批、行政檢查等監管工作中,承擔相關責任信息;
(四)國家、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的測繪地理信息領域標準發布信息;
(五)其他有關違法違規或不良信息。
第八條 測繪資質單位及測繪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通過以下途徑征集:
(一)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共享;
(二)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公開;
(三)測繪地理信息領域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共享;
(四)資質單位或個人申報;
(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填報;
(六)其他合法途徑。
第九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按季度完成信息征集工作,對所征集到的信用信息于下月15日前完成核查,確保所使用信息的合法性和準確性。
第三章 信用評價
第十條 測繪資質單位及測繪從業人員的不良信用信息披露期限為五年,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認定之日起計算。
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為認定之日起一年(良好事項有明確有效期的,與良好事項有效期一致)。
不良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和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屆滿后,不再參與信用評價,將其轉為長期保存信息予以保存。
第十一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等級分為A級(優秀)、B級(良好)、C級(中等)、D級(較差)、E級(差),共5級。
第十二條 測繪資質單位及測繪從業人員信用評價采用百分制。其中,基本信息分值為5分,測繪監管信息分值為65分,褒獎信息分值為10分,行政處罰信息分值為15分,其他不良信息為5分。綜合得分在91分及以上的為A級;綜合得分在81至90分的為B級;綜合得分在71至80分的為C級;綜合得分在61至70分的為D級;綜合得分在60分及以下的為E級。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單位及測繪從業人員信用評價,按照信用信息計分標準進行量化評分后得出。
(一)測繪資質單位存在下列情況的,直接確定為E級信用單位:
1.發生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失泄密事故,經主管部門認定為責任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2.發生重大測繪地理信息違法行為,項目金額在200萬元以上,受到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3.在各級測繪地理信息“雙隨機”檢查或法定質檢機構實施的測繪質量檢驗中5年內累計兩次及以上不合格的。
(二)測繪從業人員存在下列情況的,直接確定為E級信用人:
1.存在嚴重失泄密行為,受到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2.受到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質量事故、安全事故的主要負責人;
3.單位重大測繪地理信息違法案件的主要負責人。
第四章 信息公布及修復
第十四條 全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資質單位信用等級評價結果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五條 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單位的信用等級評價結果。
省自然資源廳每年公布一次全省A級信用測繪資質單位名單。
第十六條 省、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與所在地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門建立工作聯系,共享發布信用信息。
第十七條 測繪資質單位的信用信息和測繪從業人員的良好信用信息可通過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綜合監管服務平臺(http://hyjg.zrzyt.zj.gov.cn/)查詢。
測繪從業人員的不良信用信息可以通過政務共享方式進行查詢。
第十八條 測繪資質單位或測繪從業人員的不良信用信息認定1年后,測繪資質單位或測繪從業人員認為其失信行為已整改到位,可向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書面信用修復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信用信息修復:
(一)測繪資質單位或測繪從業人員被發現存在新的記入信用檔案的不良信用信息情形;
(二)其他依法不應當予以信用修復的情形。
第二十條 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收到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并作出結果認定。對于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確認信用修復,同時在全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庫中做好標注,并按照省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將修復信息歸集到浙江省公共數據工作平臺。
信用修復申請調查核實期間,不停止對該不良信用信息的發布。
第二十一條 測繪資質單位、測繪從業人員或其他公民、法人、組織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公布的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公布該信息的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
第二十二條 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并作出處理。
第五章 結果應用
第二十三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管、行政許可、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資金扶持、公共資源交易、表彰獎勵等工作中,應當通過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以及公共信用信息查詢窗口查詢測繪資質單位及測繪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依法采取激勵或懲戒措施。
第二十四條 對A級信用測繪資質單位,在以下方面給予鼓勵:
(一)降低“雙隨機”檢查頻率和減少專項檢查次數;
(二)在政府投資為主的測繪工程項目投標過程中,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考慮;其他市場主體可參照給予優惠或者便利;
(三)在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評獎中,同等條件給予優先考慮;
(四)其他應當予以鼓勵的措施。
對A級信用測繪從業人員,在表彰獎勵等方面,同等條件給予優先考慮。
第二十五條 對D級及以下信用測繪資質單位,在以下方面給予處理:
(一)提高“雙隨機”檢查頻率;
(二)視情況不授予該單位在自然資源領域的榮譽稱號;
(三)其他按規定應當采取的懲戒性措施。
對D級及以下信用測繪從業人員,在授予自然資源領域的榮譽稱號方面給予限制。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披露或故意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不宜公開的信用信息的;
(二)捏造或擅自更改信用信息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反測繪地理信息信用管理相關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省外測繪資質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由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征集,并在該信用信息產生30日內報送至省自然資源廳。省自然資源廳按規定分送至自然資源部及該單位注冊所在地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測繪局于2009年發布的《浙江省測繪市場信用管理辦法》、原浙江省測繪與地理信息局于2013年發布的《浙江省測繪與地理信息市場信用等級評價管理暫行辦法》、2015年發布的《浙江省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業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2016年發布的《浙江省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業“紅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信息計分標準(試行)
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信息計分標準(試行)
一、測繪資質單位信用信息計分標準
序號 | 信用信息 | 分值 | 計分標準 |
1 | 基本信息 | 5 | 錯一項扣1分,扣完為止 |
2 | 測繪監管信息 | 65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檢查或法定質檢機構實施的測繪質量檢驗中,測繪地理信息質量判定為不合格,被責令整改的,扣20分;測繪地理信息行政檢查其他方面不合格,被依法責令整改的,扣10分 |
不配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實施測繪地理信息監督檢查,隱瞞、拒絕或阻礙提供有關文件、資料,被依法責令改正的,扣10分 | |||
在行政審批和日常監管中提供虛假材料,被依法責令改正的,扣5分 | |||
測繪資質條件不符合要求,被依法責令改正的,扣5分 | |||
編制、使用問題地圖,被依法責令改正的,扣5分 | |||
加工、處理和使用涉密測繪成果,存在失泄密隱患,被依法責令改正的,扣5分 | |||
未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運行、落實不到位,被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的,扣5分 | |||
未按規定匯交測繪成果資料,被依法責令限期匯交的,扣5分 | |||
未按規定報送測繪項目,經通知要求報送而拒不報送的,扣5分 | |||
因與測繪地理信息有關的不良行為被提起民事訴訟,法院終審判決測繪資質單位承擔責任或者履行義務的,扣5分 | |||
不履行與測繪地理信息有關的處罰、判決、裁定等,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扣5分 | |||
因有測繪地理信息違法違規行為,被責令整改而拒不整改的,扣10分 | |||
3 | 褒獎信息 | 10 | 獲得同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表彰的,加5分 |
獲得上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表彰的,加10分 | |||
主導制定或修訂測繪地理信息行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浙江省地方標準的,加2分;參與制定或修訂測繪地理信息行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浙江省地方標準的,加1分 | |||
獲得國家級測繪地理信息領域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評定的第一等次獎項或榮譽稱號的,加3分;獲得國家級測繪地理信息領域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評定的第二等次獎項或榮譽稱號的,加2分;獲得國家級測繪地理信息領域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評定的第三等次獎項或榮譽稱號的,加1分;獲得省級測繪地理信息領域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評定的第一等次獎項或榮譽稱號的,加2分;獲得省級測繪地理信息領域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評定的第二等次獎項或榮譽稱號的,加1分;獲得設區市級測繪地理信息領域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評定的第一等次獎項或榮譽稱號的,加1分。累計最高分5分。 | |||
取得測繪地理信息領域相關產品發明專利權的,加1分 | |||
4 | 行政處罰信息 | 15 | 受到同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扣5分 |
受到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扣10分 | |||
5 | 其他不良信息 | 5 | 因與測繪地理信息有關的不良行為被舉報查實的,扣1分 |
注:1.無行政處罰信息、其他不良信息和測繪監管信息扣分的,測繪監管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和其他不良信息按滿分計。
2. 各項信息按次分別計分。
二、測繪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計分標準
序號 | 信用信息 | 分值 | 計分標準 |
1 | 基本信息 | 5 | 錯一項扣1分,扣完為止 |
2 | 測繪監管信息 | 65 | 不配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實施測繪地理信息監督檢查,隱瞞、拒絕或阻礙提供有關文件、資料,被依法責令整改,屬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扣5分 |
在行政審批和日常監管中提供與本人有關的虛假材料,被依法責令整改的,扣5分 | |||
加工、處理和使用涉密測繪成果,存在失泄密隱患,被依法責令整改,屬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扣5分 | |||
未執行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被依法責令整改,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扣5分 | |||
不履行與測繪地理信息有關的處罰、判決、裁定等,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依法責令整改,屬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扣5分 | |||
出借本人執業資格證書,被依法收回的,扣5分 | |||
冒用他人名義執業,被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扣5分 | |||
無測繪作業證從事相關測繪活動,被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扣2分 | |||
3 | 褒獎信息 | 10 | 參與的項目獲得同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表彰一次,加5分 |
參與的項目獲得上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表彰,加10分 | |||
主持制定或修訂測繪地理信息行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浙江省地方標準的,加2分;參與制定或修訂測繪地理信息行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浙江省地方標準的,加1分 | |||
獲得或主持的項目獲得國家級測繪地理信息領域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評定的第一等次獎項或榮譽稱號的,加3分;獲得或主持的項目獲得國家級測繪地理信息領域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評定的第二等次獎項或榮譽稱號的,加2分;獲得或主持的項目獲得國家級測繪地理信息領域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評定的第三等次獎項或榮譽稱號的,加1分;獲得或主持的項目獲得省級測繪地理信息領域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評定的第一等次獎項或榮譽稱號的,加2分;獲得或主持的項目獲得省級測繪地理信息領域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評定的第二等次獎項或榮譽稱號的,加1分;獲得或主持的項目獲得設區市級測繪地理信息領域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評定的第一等次獎項或榮譽稱號的,加1分。累計最高分5分。 | |||
主持的項目取得測繪地理信息領域相關產品發明專利權的,加2分;參與的項目取得測繪地理信息領域相關產品發明專利權的,加1分 | |||
4 | 行政處罰信息 | 15 | 受到同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行政處罰且本人承擔主要責任的,扣5分 |
受到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行政處罰且本人承擔主要責任的,扣10分 | |||
5 | 其他不良信息 | 5 | 因與測繪地理信息有關的不良行為被舉報查實的,扣1分 |
注:1.無行政處罰信息、其他不良信息和測繪監管信息扣分的,測繪監管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和其他不良信息按滿分計。
2.各項信息按次分別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