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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實施意見

欄目:市級申報通知 發布時間:2020-06-01 瀏覽量: 1367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實施意見

 

杭政函〔2019〕99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加快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建設,培育跨境電子商務新業態新模式,鼓勵企業更好地參與國際經濟合作與分工,大力發展數字經濟,推動杭州經濟高質量發展,現就加快我市跨境電子商務發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鼓勵跨境電子商務主體培育

(一)鼓勵推動各類經營主體開展跨境電子商務業務。引導傳統外貿和制造企業運用數字貿易平臺實現在線化發展、數字化轉型,做大做強數字貿易規模。支持生產企業和商貿流通企業利用跨境電子商務方式開展國際貿易,實現數字化轉型,促進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持續發展,提高跨境電子商務產業競爭優勢。對跨境電子商務行業有帶動作用的,成長性、市場潛力和影響力較強的重點企業及各類重點經營主體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資金扶持。

(二)推進服務創新建設。鼓勵跨境電子商務平臺和第三方服務企業為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提供創新服務,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線上平臺和線下園區聯動發展。對外貿綜合服務、物流服務、金融服務、人才服務、海外服務中心、跨境電子商務氛圍營造和提升服務、跨境B2B運營服務、跨境電子商務自建獨立站、商業模式創新、智能化設施建設、跨境電子商務線下產業園區孵化器、產學研、智慧化服務、公共倉儲服務等在政策落實、服務創新等方面起到基礎支撐作用的重點項目給予扶持。由區、縣(市)初審上報給予扶持的重點項目名單,市跨境電商綜試辦根據項目的投資金額、創新程度、社會效益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審,根據評審結果分檔給予單個項目不超過5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扶持。

(三)鼓勵引進跨境電子商務產業鏈優勢資源。在鼓勵支持本土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做大做強的同時,按照培育與引進相結合要求,加強跨境電子商務產業鏈優勢資源的招商促進工作。鼓勵區、縣(市)對落戶本區域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及各類經營主體,根據企業規模、成長速度、綜合效益等情況給予政策支持,特別重大的項目可由區、縣(市)推薦,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報經市政府批準后給予市級政策扶持。

二、鼓勵跨境電子商務品牌培育

(四)加強跨境電子商務境外注冊和國際認證。對在跨境出口目的國注冊自有商標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給予不超過當年境外商標注冊費用70%的一次性資金扶持,單個企業扶持總金額不超過20萬元;對在跨境出口目的國通過國際認證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給予不超過當年國際認證費用70%的一次性資金扶持,單個企業扶持總金額不超過20萬元。

(五)鼓勵企業通過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進行品牌全球推廣。鼓勵跨境電子商務企業使用自主品牌開展業務,借助社交媒體、搜索引擎等數字化平臺開展推廣,對于使用自主品牌進行全球推廣服務的企業,給予不超過推廣費用50%的一次性資金扶持,單個企業扶持金額不超過10萬元。鼓勵企業運用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境外推廣,對在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線上綜合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線上綜合服務平臺)備案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給予在經市跨境電商綜試辦認定的跨境電子商務平臺所產生的推廣費用不超過25%的資金扶持,單個企業資金扶持金額不超過50萬元。

(六)鼓勵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研制跨境電子商務領域的國際、國家、行業(團體)、地方標準和技術規范。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享受“杭州市標準化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中的相關政策。

三、鼓勵跨境電子商務人才培育

(七)鼓勵高校、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跨境電子商務專業人才培養,探索建立有效的人才培養機制。

1.在全校范圍內跨專業獨立組班或開設跨境電子商務微專業的,培養時間在1年及以上且考核通過的人數每年不低于50人的高校,對高職類院校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扶持,對本科類高校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扶持。

2.經省教育廳批準在相關專業基礎上設置跨境電子商務方向專業,并納入高等院校統一招生計劃且每年招生人數不低于50人的高校,對高職類院校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扶持,對本科類高校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扶持。

3.對設立實體跨境電子商務學院(分院)且所在學院(分院)人數不少于1000人的高校,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扶持。

(八)鼓勵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引進跨境電子商務專業人才。符合“杭州市人才新政”相關條件的跨境電子商務人才,可優先享受相關政策。

(九)鼓勵開展跨境電子商務專業培訓。支持經市跨境電商綜試辦認可的社會培訓機構開設跨境電子商務技能培訓項目,與各區、縣(市)跨境電子商務主管部門合作,對企業員工開展跨境電子商務專業培訓,每個培訓班次時間不少于3天且培訓人員不少于20人,年累計培訓不少于200人的區、縣(市),給予不超過24萬元的資金扶持。

四、鼓勵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建設

(十)鼓勵線下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做大做強。市跨境電商綜試辦牽頭開展園區爭先創優活動,由各區、縣(市)進行推薦,經市跨境電商綜試辦組織評審,擇優給予單個園區不超過50萬元的資金獎勵。

(十一)鼓勵新建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對經市跨境電商綜試辦認定的新開設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給予園區主辦方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扶持。對經認定的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新擴園點,給予園區主辦方不超過5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扶持。

五、鼓勵跨境電子商務倉儲物流建設

(十二)鼓勵企業建設公共海外倉儲設施。對列入省級跨境電子商務公共海外倉建設試點名單的企業,除省級扶持資金外,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扶持;對列入市級跨境電子商務公共海外倉建設試點名單的企業,給予不超過75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扶持。

(十三)鼓勵物流企業和物流平臺入駐線上綜合服務平臺。對符合線上綜合服務平臺智能物流項目入駐要求并提供服務產品的物流企業給予資金扶持。對在6個月內服務跨境電子商務企業達到5家以上且物流服務總額不低于50萬元的跨境電子商務物流企業,給予每家3萬元的補貼;對通過線上綜合服務平臺提供物流服務且年服務總額不低于50萬元的跨境電子商務物流企業,鼓勵其降低跨境電商企業在杭開展相關業務的物流收費,綜合考慮其降費情況,可按照不超過電商企業物流實際訂單費用的8%給予資金補貼,每家物流企業不超過50萬元。

六、鼓勵跨境電子商務公共服務建設

(十四)鼓勵建設跨境電子商務出口企業信用保障資金池。由市政府與在杭跨境電子商務平臺合作,共同建立跨境電子商務信用保障資金池,幫助企業防范跨境電子商務發展中的各類風險。

(十五)鼓勵企業參加跨境電子商務相關展會。對參加經市跨境電商綜試辦認定的跨境電商展會的企業最高按展位費的70%給予一次性資金扶持,單個企業單次參展費用的扶持不超過6個標準展位。

(十六)鼓勵企業通過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申報業務。按照跨境B2B認定標準,對服務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在線上綜合服務平臺完成跨境B2B通關申報的外貿綜服企業、為我市服務的外貿貨運代理企業、報關行及其他相關企業,給予單家企業不超過15萬元的資金扶持。

(十七)鼓勵各區、縣(市)設立跨境電子商務運行監測點。支持企業通過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統計申報體系申報跨境電子商務統計數據,完善我市跨境電子商務運行統計監測系統。對經市跨境電商綜試辦認定的申報企業50家以上的跨境電子商務運行監測點,根據運行實績每年給予監測點所屬跨境電子商務主管部門5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扶持,對監測企業數量增長20%以上的跨境電子商務運行監測點,給予所屬跨境電子商務主管部門同比例遞增的資金扶持,不超過10萬元。

(十八)鼓勵通關服務平臺市場經營主體為企業提供跨境電子商務保稅公共服務。對在公共信息和電子口岸業務平臺上開展保稅進出區聯網管理、清單管理等跨境保稅業務公共服務的經營主體,根據相關服務業務量,給予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資金扶持。

七、其他事項

(十九)享受本意見扶持政策的企業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杭州市依法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外貿貨運代理企業、報關行和物流企業不受此限制);

2.已取得開展相關業務的資格,切實履行申請承諾,誠信守法經營;

3.在杭州市開展跨境電子商務相關業務且納入綜試區跨境電子商務統計監測體系。

(二十)除“二、七、九、十三、十四、十六、十七”條由市級財政承擔資金的扶持政策外,其余扶持政策所涉資金均由市財政及有關區、縣(市)財政共同承擔。其中涉及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錢塘新區、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富陽區的,由市財政和當地財政各承擔50%;涉及蕭山區、余杭區、臨安區、桐廬縣、淳安縣和建德市的,由市財政和當地財政分別承擔25%、75%。

(二十一)“一、二、九、十六、十八”條涉及的具體扶持標準在實施細則中予以明確。

(二十二)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實施期為3年,由市跨境電商綜試辦、市商務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前發《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實施意見》(杭政函〔2016〕188號)同時廢止。各區、縣(市)以及各國家級開發區應結合實際,出臺本地區跨境電子商務扶持政策。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