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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區支持商標品牌和標準化等 建設財政政策實施細則

欄目:區級產業導向 發布時間:2018-05-10 瀏覽量: 1331

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文件

杭 州 市 余 杭 區 財 政 局


余市監〔2016〕160號
                                                                                   

關于印發《余杭區支持商標品牌和標準化等

建設財政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各單位:

為促進我區產業轉型,培育“名企名品名家”,根據《余杭區推進科技創新加快工業轉型升級的若干政策意見》(余政發〔2016〕33號)文件精神,我們制定了《余杭區支持商標品牌和標準化等建設財政政策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杭州市余杭區財政局

2016年9月21日


余杭區支持商標品牌和標準化等

建設財政政策實施細則

 

為深入推進我區經濟轉型升級,實施“質量強區”、“品牌強區”戰略,加快打造產業余杭,按照“強化導向、注重績效、突出重點”的原則,根據《余杭區推進科技創新加快工業轉型升級的若干政策意見》(余政發〔2016〕33號)、《關于打造余杭家紡“恒陽產業”的實施意見》(余政辦〔2016〕60號)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細則。

一、支持對象

在余杭區依法登記注冊,財政級次屬余杭區;依法納稅,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財務記錄并實施品牌培育、創建、管理及標準化建設的各類企業及其他組織機構。

二、支持內容

(一)鼓勵企業爭創品牌。對通過行政途徑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獎勵100萬元;對成功創建“浙江制造”品牌的,獎勵20萬元;對獲得浙江省著名商標、浙江省名牌產品、浙江省知名商號的,獎勵10萬元。

(二)鼓勵爭創區域品牌。對成功注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等區域性品牌的,獎勵50萬元;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專業商標品牌基地的,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被認定為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獎勵50萬元;被認定為浙江區域名牌的獎勵20萬元。

(三)鼓勵參與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工作。對成為國際標準化組織成員單位、國家級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單位、國家級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會秘書處單位、省級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單位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30萬元、20萬元、20萬元。

(四)鼓勵參與各類標準制定。對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省級地方標準(包括“浙江制造”標準)研制項目的第一起草單位,完成一個標準項目,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對參與國際標準的研制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同一年度、同一企業制定的同一級別多個標準的,按最高不超過制定該級別的3個標準進行獎勵。

(五)設立余杭區政府質量獎。為表彰在經濟領域中實行卓越績效管理,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企業或組織,引導和激勵廣大企業或組織加強質量管理,追求持續進步,提升經營業績和競爭力,余杭區政府每年評選一次區政府質量獎,每次獲獎的企業或組織3-5家,每家獎勵20萬元。

三、申報要求

(一)申報時間。一般每年年初組織上一年度的項目申報。

(二)申報材料。企業在申請項目資助時,根據資助項目提供以下合法、有效的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社團、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2獲得榮譽的證書、獎牌或文件等復印件;

3商標注冊證書復印件;

4項目申報承諾書;

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申請材料一式二份,一份送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另一份送區財政局。

四、附則

(一)本細則由區市場監管局會同區財政局負責實施;資助類、補助類資金政策兌現時,須在區級主要媒體進行公示。

(二)余杭區申報上級項目以及上級項目配套資金管理按《余杭區區級以上財政扶持項目申報和管理辦法》(余政辦〔2013〕359號)文件執行。對獲得省級及以上榮譽的,按照上級獎勵資金的50%予以配套獎勵;對公共服務平臺和在技術方面獲得國際認證、國家相關資質認證和重大產品生產許可的獎勵項目,實行等額配套獎勵。

(三)除另有約定外,實行“一事一議”、“一企一策”的企業,不再享受本政策。當年發生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環境污染等重大責任事故和發生較大群體性事件的企業,不享受本政策。在本政策實行期間,因注冊地變更等導致企業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條件時,企業須退還已享受的各類財政扶持資金。

(四)本政策支持總額以年度財政預算數為限。同一事項不重復享受政策,按最優惠政策執行。獎勵項目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級的,在同一年度實行就高獎勵;跨年度實行補差獎勵。本政策意見涉及到的專項資金管理與使用按照《余杭區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余政辦〔2014〕276號)文件精神執行。

(五)本政策意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實行期至2018年12月31日。本細則由區市場監管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1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