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指出,嚴禁新增鋼鐵產能。堅決遏制鋼鐵冶煉項目盲目建設,嚴格落實產能置換、項目備案、環評、排污許可、能評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不得以機械加工、鑄造、鐵合金等名義新增鋼鐵產能。嚴格執行環保、能耗、質量、安全、技術等法律法規,利用綜合標準依法依規推動落后產能應去盡去,嚴防“地條鋼”死灰復燃和已化解過剩產能復產。研究落實以碳排放、污染物排放、能耗總量、產能利用率等為依據的差別化調控政策。健全防范產能過剩長效機制,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十四五”時期,我國鋼鐵工業仍存在產能過剩壓力大、產業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綠色低碳發展水平有待提升、產業集中度偏低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