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5〕43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9〕4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杭政函〔2017〕82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錢塘江金融港灣建設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政策意見》(杭政函〔2018〕53號)精神,為推進我市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支持我市融資擔保機構增強業務能力,提升小微企業擔保服務水平和積極性,擴大小微企業和“三農”擔保業務規模,有效緩解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難問題,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是指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級不足的小微企業和“三農”增信的融資擔保。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風險補償資金,是指每年在市金融服務業專項資金中安排用于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機構開展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的風險補償。
第四條 風險補償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統籌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風險補償對象、條件、范圍
第五條 風險補償對象。在杭州市登記注冊,具有政府監管部門頒發的融資性擔?!督洜I許可證》,主要從事杭州市轄區內融資擔保業務,并經年審合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
第六條 風險補償條件。申報風險補償資金的融資擔保機構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獲取《經營許可證》1年以上(含1年),運行符合融資擔保行業管理有關規定,無不良信用記錄。
2.準確、及時向工信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信息報送系統”和浙江省“融資性擔保行業監管信息系統”報送運行監測統計信息。
3.風險控制嚴密,融資擔保業務當年累計代償率不超過5%。
4.申報風險補償的融資擔保機構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對主要為小微企業和“三農”服務的融資擔保機構,倍數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5.融資擔保機構對同一被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余額與融資擔保機構凈資產的比列不得超過10%,且單戶擔保絕對額不超過1000萬元。
融資擔保機構對同一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的擔保責任余額與融資擔保機構凈資產的比列不得超過15%。
6.按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項準備金,收取客戶保證金的融資擔保機構須設立保證金專戶。
7.為全市小微企業和“三農”開展融資擔保的年日均擔保責任余額占總業務量的50%(含)以上,且年日均擔保責任余額達凈資產1倍以上。
8.單筆融資擔保業務年化費率不超過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50%。
第七條 風險補償業務范圍。融資擔保機構為以下企業和個人提供擔保業務可享受補償:
1.杭州市區域內注冊登記的各類小微企業。小微企業劃型標準按照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國統字[2017]213號)執行。
2.杭州市區域內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種養殖戶和農產品加工、收儲、購銷企業、各類農業專業合作社等。
第三章 補償方式和額度
第八條 融資擔保業務風險補償。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機構當年為小微企業和“三農”開展的融資擔保業務的年日均擔保責任余額按不高于1%的比例給予風險補償。
第九條 對單個融資擔保機構的年度風險補償總額不超過該融資擔保機構注冊資本的10%,且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四章 申報資料要求
第十條 申報風險補償資金的融資擔保機構需提供以下資料:
1.年度杭州市融資擔保機構業務風險補償申報表(附件1);
2.經協作銀行蓋章(加蓋騎縫章)確認的年度融資擔保機構擔保業務明細表(附件2),并按不同業務類別分頁填報統計。
3.經中介機構審計的年度專項審計報告和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擔保余額變動表等)。
4.對申報報告內容和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須加蓋單位公章)。
5.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同時,融資擔保機構還需準備好以下資料:單筆擔保業務的擔保合同、銀行借款合同、借款借據、還貸憑證、擔保業務收費發票(收據)。
第五章 申報、審核和資金撥付
第十一條 申報。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融資擔保機構,每年3月上旬開始,自行填報《年度杭州市融資擔保機構業務風險補償申報表》和《年度融資擔保機構業務明細表》,報所在區、縣(市)金融辦和財政局提出初審意見后,一式兩份報市金融辦。
第十二條 審核。市金融辦對符合申報條件的融資擔保機構業務風險補償資金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在當年預算資金規模額度內確定補償單位和補償金額。
第十三條 資金撥付。市金融辦將審核確定的受補單位名單和補償金額在杭州市金融辦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滿如無異議,由市財政局依據市金融辦確定結果函聯合下達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償資金文件至各融資擔保機構所在地財政局。
第十四條 資金分擔比例。市、區(縣、市)兩級根據現有財政管理體制對補償資金按比例分擔。
第六章 資金監督與檢查
第十五條 各融資擔保機構收到的風險補償資金記入“擔保扶持基金”科目,主要用于充實風險準備金。
第十六條 申報風險補償的融資擔保機構不得弄虛作假。對采取各種方式騙取風險補償資金的融資擔保機構,將追繳已撥付的資金,三年內不得享受融資擔保扶持政策補助。
第十七條 風險補償資金必須??顚S?,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按《財政違法行為的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 區、縣(市)金融辦和財政局要加強對風險補償資金申報、使用的檢查和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中央、省下達的資金按中央、省相關文件規定執行,如無規定,參照此辦法執行。市級財政資金對本辦法規定的融資擔保業務風險補償不可疊加享受。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金融辦負責解釋。
附件:1.年度杭州市融資擔保機構業務風險補償申報表
2.年度融資擔保機構業務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