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科技創新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0年第34號令)、浙江省發展改革委《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浙發改高技[2020]339號),結合我市實際,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現印發實施。請各區、縣(市)市工程研究中心培育和建設工作,為我市申報省級和國家級工程研究中心做好儲備。
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杭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科技創新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規范和加強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設及運行管理,強化創新平臺建設,提升創新策源能力,營造創新生態體系,根據《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杭州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申報、認定、評價等管理行為。
本辦法所稱工程中心,是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改委”)根據高水平推進創新型城市建設、構建現代化經濟體系的戰略需要,以全面提升我市自主創新能力、增強產業核心競爭能力和發展后勁為目標,組織市內具有較強研究開發和綜合實力的企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等建設的研究開發實體。
工程中心是全市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市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載體。
第三條 工程中心的宗旨是面向國家、省市重大戰略任務和重點工程建設需要,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以產業和行業需求為出發點,以培育、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為目標,通過建立工程化研究、驗證設施和有利于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的機制,搭建產業發展與科技創新之間的橋梁,推動產業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加快重大科研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和應用,促進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提升產業技術核心競爭力。
第四條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深入貫徹國家、省市戰略,根據杭州建設面向世界的創新型城市、打造創新策源地和科創高地的需求,研究攻關產業技術進步和結構優化急需的關鍵共性技術和關鍵工藝;
(二)以市場為導向,研判產業技術發展趨勢,開展具有重要應用價值、具備廣闊市場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統集成示范,研制重大裝備樣機及其關鍵部件;
(三)通過市場機制推動技術轉移和擴散,持續不斷地為我市產業規模化生產提供成熟的先進技術、工藝及其技術產品和裝備;
(四)積極開展國內外交流合作,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為企業應用先進技術、提高產品質量提供支撐;
(五)承接政府、高校、科研院所或企業委托的工程技術研究、驗證、設計、試驗任務,并為市場行業提供技術開發及成果工程化的試驗、驗證環境以及相關咨詢服務,參與各類行業標準的研究和制定;
(六)為行業培養工程技術研究與管理的高層次人才;
(七)為培育國家、省級工程研究中心做儲備。
第五條 工程中心的責任和義務主要包括:
(一)根據組建方案及相關要求,實現設定的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目標,持續推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升;
(二)積極組織、參與國家、省市產業關鍵核心技術、共性技術開發,并為行業提供技術開發及成果工程化的試驗、驗證環境;
(三)承擔國家、省市有關部門下達的科研開發及工程化研究任務,并依據合同按時完成任務;
(四)承當國家、省市有關部門任務所形成的技術成果,通過市場機制向行業轉移和擴散,起到產業發展與科技創新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市發改委負責指導協調全市工程中心建設及運行管理相關工作,主要負責:
(一)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制定支持工程中心建設的有關政策文件,指導工程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二)組織論證工程中心組建方案,對符合條件的“擇優擇需”予以認定;
(三)對已認定的工程中心進行監督管理,并開展運行評價。
第七條 市級有關部門、各區縣(市)發改部門、市屬企業、在杭中央企業是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組織本地區或所屬單位工程中心的申報和管理,督促、協調工程中心的建設和運行。
第八條 工程中心實施主體單位主要責任:
(一)根據組建方案及有關文件要求,推進工程中心建設;
(二)落實工程中心建設與運行條件,籌措工程中心建設和運行經費,保障工程中心順利建設和正常運行;
(三)承擔有關部門委托的研發任務,保證工程中心的開放運行和共用共享,為國家、省市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提供研發和試驗條件;
(四)按照有關要求向主管部門報送工程中心建設和運行情況。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九條 市發改委根據國家、省市有關重大戰略部署、重大規劃實施、重大工程建設、重點區域創新發展等需要,部署建設工程中心。市發改委采取適當形式適時發布工程中心申報工作有關通知,明確工程中心申報要求等相關事項。
第十條 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市發改委發布的工程中心建設領域及相關要求;
(二)具有較強的綜合實力、良好的研發場地設施和設備儀器條件,科研場地面積應在2000平方米以上,科研儀器設備原值應在1000萬元以上;
(三)具有國家、省市內一流水平的研發開發水平和技術集成能力,擁有高水平的學術與技術帶頭人和結構合理的技術創新團隊。企業專職研發人員應不少于50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專職研發人員應不少于30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職稱或具有博士及以上學位人員不少于20人;
(四)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處于國家或省市內領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五)具有以市場為導向,將重大科技成果向規模生產轉化的工程化研究驗證環境和能力;
(六)具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形成良性循環的自我發展能力;
(七)具有對科技成果產業化能力,條件允許的還應具有工程設計、評估及建設的咨詢與服務能力;
(八)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勵、成果轉化和開放共享等管理制度;
(九)未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十)符合國家、省市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鼓勵工程中心采用獨立法人形式組建和運行。鼓勵區、縣(市)工程中心優先申報。
第十二條 鼓勵市內相關領域的優勢企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社會投資機構組建創新聯合體,共同申請組建工程中心。鼓勵市內跨地區、跨行業,以及以市內為主聯合市外優勢企業、科研院所的建設形式,促進區域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鼓勵引進國內外一流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須按照市發改委的通知和相關文件要求,結合自身優勢和具體情況,提出市工程中心申請報告,并報相關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四條 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所在地區所屬單位提出的申請,并將符合條件的市工程中心申請報告及相關申報文件推薦給市發改委。
第十五條 市發改委受理主管部門上報的申請材料后,按照申報條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根據審核結果,結合實際情況,市發改委組織專家對工程中心申報單位進行實地考察和評審,重點包括組建工程中心的重要性與必要性、申報單位的條件、發展目標及實現可能性等。評審過程中,可要求申報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必要時征求相關部門單位的意見。
第十六條 市發改委根據評審結果,結合各方面意見,經研究后擇優確定擬認定的工程中心名單,并在市發改門戶網站或其他市級媒體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且無異議的,報經市發改委審議后,發文予以認定并命名。
第四章 運行評價
第十七條 工程中心實行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優勝劣汰并擇優獎勵。在評價年度內完成確認的工程中心,可不參加當年的集中評價。由市發改委牽頭,原則上每三年對經正式確認的工程中心進行一次集中評價。
第十八條 具體運行評價程序為:
(一)材料收集。工程中心應于評價年度4月1日前將評價材料報主管部門。評價材料應包括:市工程中心年度工作報告、市工程中心填報表及相關附件和證明材料、市工程中心評價數據真實性承諾書、其他相關材料;
(二)材料初審。主管部門對報送的評價材料進行核實,針對材料完整性、真實性、合理性出具有關審查意見,并于評價材料4月30日前上報市發改委;
(三)材料核查。市發改委牽頭組織對工程中心報送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實,按照工程中心評價指標的規定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并形成評價報告;
(四)公布結果。市發改委對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進行審核確認,并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
第十九條 工程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中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條 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工程中心,市發改委擇優對其后續創新能力的建設給予進一步支持,并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省工程研究中心。評價結果為基本合格的工程中心,市發改委將給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整改、跟進指導。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市發改委將給予1年的整改期,并由主管部門負責整改評估,相關整改評估材料報市發改委備案。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主管部門根據本市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管理制度,加強對工程中心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監察和檢查等各項工作。
第二十二條 工程中心應嚴格執行經市發改委批復的申請報告。如出現以下情況需要作重大調整的,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一)對于不影響實現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務的調整,由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報市發改委備案;
(二)對于發生重大變化,影響實現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務的調整,由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建議,報市發改委審核。
第二十三條 主管部門應對工程中心報送的材料和數據承擔核實責任,確保真實可靠。針對建設單位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行為,一經核實,其信用記錄將直接納入全國、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二十四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發改委將撤銷其工程中心稱號:
(一)運行評價結果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滿后評價仍不合格的;
(二)連續兩次運行評價結果均為基本合格,且沒有進步趨勢的;
(三)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不配合評價的;
(四)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五)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六)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
(七)被依法終止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杭州市工程研究中心統一命名為:“XX杭州市工程研究中心”。
第二十六條 各區、縣(市)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