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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改革完善省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 (征求意見稿)

欄目:省級政策法規 發布時間:2022-02-10 瀏覽量: 765
關于改革完善省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 (征求意見稿)
 

關于改革完善省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改進項目經費管理、擴大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科研經費使用自主權,激勵科研人員創新活力,鼓勵多出高質量科技成果,支撐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擴大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自主權

(一)簡化預算編制。科研項目申報時,直接費用預算進一步精簡合并,按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三大類預算科目編制。直接費用中除總價50萬元以上的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只需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提供明細。計算類儀器設備和軟件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項目申報單位要簡化內部科研經費預算編制、報送環節和要求。(項目申報單位,括號內為責任單位,下同)省科技廳等項目管理部門在項目評審時同步開展預算評審,預算評審重點關注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經濟合理性,預算編制細致程度不作為評審預算的因素。(項目管理部門)

(二)下放預算調劑權限。設備費預算調劑權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不再由項目管理部門審批其預算調增。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控制設備尤其是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購置,鼓勵開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避免重復購置。項目承擔單位要統籌考慮現有設備配置情況、科研項目實際需求等,及時辦理調劑手續。項目承擔單位要將設備費以外的其他費用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負責人,由其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項目承擔單位)

(三)擴大經費包干制試點。在省“杰青”項目經費“包干制”試點基礎上,進一步在人才類和基礎研究類科研項目中推行經費包干制,同時開展省科技研發攻關項目包干制試點。實行經費包干制的項目,不再編制項目預算。項目負責人在承諾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作風學風誠信要求、經費全部用于與本項目研究工作相關支出的前提下,自主決定項目經費使用。(項目管理部門、省財政廳、項目承擔單位)

二、完善科研項目經費撥付機制

(四)合理制定經費撥付計劃。項目管理部門要根據不同類型科研項目特點、研究進度、資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經費撥付計劃,在確定撥付首筆資金比例時,充分尊重項目負責人意見,切實保障科研活動需要。(項目管理部門)

(五)加快經費撥付進度。省財政廳、項目管理部門可在部門預算批復前預撥科研經費。項目管理部門要加強經費撥付與項目立項的銜接,在項目合同(任務)書簽訂后30日內將經費撥付至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牽頭)承擔單位要根據項目負責人意見,及時將經費撥付至項目參與單位;同時在落實好內控制度、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簡化單位科研經費內部撥付流程。(省財政廳、項目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

(六)改進結轉結余資金留用處理。科研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綜合績效評價后,結余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項目承擔單位要加強結余資金管理,加快資金使用進度,結余資金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項目承擔單位)

三、加大科研人員激勵力度

(七)提高間接費用比例。間接費用按照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使用。其中,500萬元以下的部分,間接費用比例為不超過3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不超過2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不超過20%;對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間接費用比例進一步提高到不超過60%。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間接費用的內部管理辦法,公開透明、合規合理使用間接費用,處理好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項目承擔單位可將間接費全部用于績效支出,并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績效支出安排應當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項目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

(八)推行穩定支持科研經費提取獎勵經費改革。允許省屬科研院所在基本科研業務費提取不超過20%作為單位科研獎勵經費,由單位探索完善科研項目資金激勵引導機制,激發科研人員創新活力。獎勵經費的使用范圍和標準由單位自主決定,在單位內部公示。(省屬科研院所)

(九)擴大勞務費開支范圍。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項目承擔單位)

四、創新科研經費投入與支持方式

(十)持續加大財政科技投入。圍繞我省“互聯網+”、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創高地,“十四五”期間,全省財政科技投入年均增長不低于15%,集中財力支持人才強省、創新強省建設,聚焦支持科技創新主力軍隊伍建設,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和我省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等開展基礎公益、關鍵核心和“卡脖子”技術研發攻關,杭州城西科創大走廊、省實驗室、省技術創新中心等高能級創新平臺建設。(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等)

(十一)深化多元投入機制。充分發揮財政經費的杠桿效應和導向作用,引導企業參與,發揮政府產業基金和金融資金作用,大力吸引民間資本支持科技創新創業和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引導我省全社會研發經費投入增長,支持科技創新主力軍建設。積極探索政府資金與社會資金、股權融資與債券融資、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有機結合的覆蓋科技企業全生命周期的科技金融服務體系。鼓勵社會以捐贈和建立基金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基礎研究,促進基礎研究與需求導向良性互動。(省財政廳、省科技廳、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省稅務局、浙江證監局)

(十二)開展頂尖領銜科學家支持方式試點。圍繞國家、我省重大戰略需求和前沿科技領域,遴選全球頂尖的領銜科學家,給予持續穩定的科研經費支持,在確定的重點研究方向、重點領域、重點任務范圍內,賦予科學家更大技術路線決定權、更大經費支配權、更大資源調度權,由領銜科學家自主確定研究課題,自主選聘科研團隊,自主安排科研經費使用;35年后采取第三方評估、國際同行評議等方式,對領銜科學家及其團隊的研究質量、原創價值、實際貢獻,以及聘用領銜科學家及其團隊的單位服務保障措施落實情況等進行績效評價,形成可復制推廣的改革經驗。(項目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

(十三)創新科研項目經費支持方式。圍繞我省重點戰略領域,全面實行“揭榜掛帥”“賽馬制”項目組織方式。其中,對突發緊急重大科技需求和失敗風險高、行業競爭充分且優勢單位不突出的任務,可采取“懸賞制”方式組織實施,事先備案、事后獎勵;對制約產業發展、企業自身難以解決的“卡脖子”戰略性產品或產業關鍵技術,試行“鏈主”企業聯合出資掛榜制,由“鏈主”企業和政府共同出資,企業出題、全球掛榜、企業選帥、企業驗榜、企業應用推廣;對有前瞻性、引領性和顛覆性的技術創新項目,先期通過同行盡調評估和科技項目立項予以資金支持,在項目成果進入市場化融資階段時,將前期項目資金按市場價格轉化為股權等投資性權利,參照市場化方式進行管理或退出。(項目管理部門)

五、支持科研機構創新發展

(十四)擴大高校院所薪酬分配自主權。落實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收入分配政策,單位主管部門根據績效考核情況動態調整省屬高校、省屬科研院所績效工資總量。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省屬高校、省屬科研院所可根據自身特點制定內部分配制度,自主決定績效考核和績效分配,原則上要向突出貢獻科研人員傾斜。探索對急需緊缺、業內認可、業績突出的極少數高層次人才實行年薪制。(省屬高校、省屬科研院所及其主管部門,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

(十五)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創新管理模式。鼓勵省實驗室、省技術創新中心等新型研發機構采用與國際接軌的治理結構和市場化運行機制,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院(所)長、主任負責制。鼓勵地方政府結合區域特點、產業優勢、科技基礎等,打造各具特色的新型研發機構,構建符合科研規律、激發科研活力的科學管理體制。創新財政科研經費支持方式,探索實行負面清單管理,賦予更大經費使用自主權。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圍繞科研投入、創新產出質量、成果轉化、原創價值、實際貢獻、人才集聚和培養等方面進評估。(省科技廳、省財政廳)

(十六)完善科技成果轉化分配機制。各單位要落實《浙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浙江省專利條例》等相關規定,對持有的科技成果,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進行轉化。探索國家設立的高校和新型研發機構依法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開展單位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和不低于10年的長期使用權的試點??萍汲晒D化所獲收益要按法律、法規和政策相關規定,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主要貢獻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于獎勵總額的70%??萍汲晒D化收益具體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聽取本單位科研人員意見基礎上進行約定,并在本單位公開。(項目承擔單位)

六、減輕科研人員事務性負擔

(十七)全面落實科研財務助理制度。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根據科研項目實際情況統籌安排科研財務助理,服務每個項目,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經費報銷、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蒲胸攧罩硭枞肆Τ杀举M用,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情況通過科研項目經費等渠道統籌解決。(項目承擔單位)

(十八)改進財務報銷管理方式。項目承擔單位要制定符合科研實際需要的內部報銷規定,因工作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主辦的會議,確需負擔的城市交通費、國際旅費,可由主辦單位在會議費中報銷;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伙食補助費、公雜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實行包干制。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健全單位內部科研、財務部門和項目負責人共享的信息平臺,提高科研財務管理效率。(項目承擔單位)

(十九)推進科研經費無紙化報銷試點。結合我省數字化改革要求,選擇部分電子票據接收、入賬、歸檔處理有基礎的省屬高校、省屬科研院所,開展電子入賬憑證會計數據標準試點,推動科研經費報銷數字化、無紙化。(單位主管部門、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稅務局等)

(二十)簡化科研項目驗收結題財務管理。項目管理部門合并財務、技術驗收,項目驗收結題實行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完善項目驗收結題評價操作指南,細化明確預算調劑、設備管理、人員費用等財務、會計、審計方面具體要求,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在項目驗收和檢查中進行政策指導。選擇創新能力和潛力突出、創新績效顯著、科研誠信狀況良好的省屬高校、省屬科研院所作為試點單位,在單位內部建立財務風險內控制度的前提下,由其出具科研項目經費決算報表作為結題依據,取消科研項目結題財務審計。試點單位對經費決算報表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項目管理部門適時組織抽查。(項目管理部門、省財政廳、項目承擔單位)

(二十一)優化儀器設備政府采購。省屬高校、省屬科研院所要優化內部管理和完善儀器設備管理機制,簡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流程,對科研急需的儀器設備和耗材采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采購機制,可以不進行招標投標程序。對科研專用耗材,項目承擔單位要優化內部管理,參考正常使用量、科研項目實施等因素,合理制定大批量采購計劃,確??蒲姓P枨?。省屬高校、省屬科研院所可以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外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采購評審專家。對因科研工作確需發生的會議、印刷等實行定點采購的服務項目,可在政府采購定點目錄外選擇供應商開展采購。省財政廳對科研項目承擔單位依法提交的儀器設備變更政府采購方式申請實行限時辦結,對符合要求的申請項目,原則上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部門要研究推動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等地方性法規、規章等修訂工作,進一步明確除外條款。(單位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省司法廳、省財政廳)

(二十二)改進科研人員因公出國(境)管理方式。對為完成科研項目任務目標、從科研經費中列支費用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按業務類別單獨管理,根據需要開展工作。從科研經費中列支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不納入單位的“三公”經費統計范圍,不受零增長要求限制。(單位主管部門、省財政廳)

七、改進科研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二十三)健全科研績效管理機制。項目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強化績效導向,從重過程向重結果轉變,從重單個項目績效向重科研政策評估轉變,加強分類績效評價,對自由探索型、任務導向型等不同類型科研項目,健全差異化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項目承擔單位要切實加強績效管理,引導科研資源向優秀人才和團隊傾斜,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項目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

(二十四)強化科研項目經費監督檢查。加強審計監督、財會監督與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深化科研經費公開機制,運用新一代信息技術,推進監督檢查數字化改革,提升監督檢查整體智治,增強監督合力。深入推進里程碑式關鍵節點管理,推進一個項目周期“最多查一次”改革。強化項目承擔單位法人責任,項目承擔單位要動態監管經費使用并實時預警提醒,確保經費合理規范使用。(省審計廳、省財政廳、項目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及其主管部門)

(二十五)加快科研誠信和科技監督建設。推進科研誠信信息平臺建設,建立覆蓋各類科技活動的誠信記錄體系。對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在科研經費管理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失信情況,納入信用記錄管理,對嚴重失信行為實行追責和懲戒。探索制定相關負面清單,明確科研項目經費使用禁止性行為,有關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負面清單進行檢查、評審、驗收、審計,對盡職無過錯科研人員免予問責。(省科技廳、省審計廳、項目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

八、組織實施

(二十六)及時清理修改相關規定。有關部門要聚焦科研經費管理相關政策和改革舉措落地“最后一公里”,加快清理修改與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不符的部門規定和辦法,省科技廳要牽頭做好督促落實工作。項目承擔單位要落實好科研項目實施和科研經費管理使用的主體責任,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權責一致的要求,強化自我約束和自我規范,及時修訂科研經費使用(重點是間接費用、外撥資金、結余資金)、財務報銷、成果轉化、政府采購、項目績效等系列內部管理制度,健全信息公開制度,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資金使用、大型儀器設備購置以及項目研究成果等情況,接受內部監督,確??蒲凶灾鳈嘟拥米?、管得好。(有關部門、項目承擔單位)

(二十七)加快改革完善資源配置機制。按照集中財力辦大事原則,以數字化改革為引領,深化完善重點領域項目、平臺、人才、資金一體化的創新資源配置機制,修訂完善項目需求形成、遴選、評審和組織、評價及經費支持等環節,形成科技資源配置的閉環管理,落實改革創新的主體責任,加強實施管理,確保各項舉措真正落地見效。(省科技廳、省財政廳)

(二十八)加大宣傳落實督促力度。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通過門戶網站、新媒體等多種渠道以及開設專欄等多種方式,加強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相關政策宣傳解讀,提高社會知曉度。同時,加大對科研人員、財務人員、科研財務助理、審計人員等的專題培訓力度,不斷提高經辦服務能力水平。有關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提高服務意識,加強跟蹤指導,適時組織開展對項目承擔單位科研經費管理政策落實情況的檢查,及時發現并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推動改革落地見效。(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有關部門)

省財政廳、省社科聯要結合社會科學研究的規律和特點,參照本意見盡快修訂社科類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各地要認真抓好本實施意見的貫徹落實工作,結合實際,改革完善本地區財政科研經費管理,也可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本意見實施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省財政科研經費管理新舊政策銜接參照《財政部 科技部關于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經費管理新舊政策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財教〔2021173號)執行。

附件2:

起草說明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改進省財政科研項目經費管理,激發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創新活力,鼓勵多出高質量科技成果,報經省政府辦公廳立項同意,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起草了《關于改革完善省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現就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實施意見》的制定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科技創新工作,堅持把創新作為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強調堅持創新在我國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強作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支撐,擺在各項規劃任務的首位,進行專章部署。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我省各級財政部門始終將科技創新作為重點領域予以優先保障。

20152020年,我省財政科技投入從250.8億元增長到472.13億元,年均增長13.5%,高于兄弟省市同期增幅,全省各級財政、科技部門主動作為,有效發揮了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導向作用,不斷引導企業和社會資本加大研發投入,進一步促進我省經濟轉型升級和民生改善。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先后出臺一系列優化科研經費管理的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有力地激發了科研人員創新活力,促進了科技事業發展。但也存在部分政策規定落實不到位、一些領域改革需隨著新形勢新變化進一步深化等問題。我們在認真落實《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的基礎上,針對我省科研經費“放管服”政策落地中存在的問題,我們提出創新舉措,并進一步細化具體舉措,起草、修訂、完善我省貫徹落實意見《初稿》《征求意見稿》,確保政策舉措可操作、接得住、用得好,真正讓有限的資金用在最需要的地方。我省《征求意見稿》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從擴大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自主權、完善科研項目經費撥付機制、加大科研人員激勵力度等8個方面28條舉措(細化完善18條,新增4條,合并1條,不變5條),有的放矢、精準發力,對于回應科技界關切,完善科研經費管理,提高科研人員獲得感,激發科研創新創造活力,多出高質量科技成果,具有重要意義。

二、《實施意見》的目標任務

激發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創新活力,鼓勵多出高質量科技成果,支撐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

三、《實施意見》的起草過程

8月中下旬,認真學習領會政策精神。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兩廳成立工作專班,認真學習《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積極與財政部、科技部溝通,梳理我省現行科研放管服政策與中央政策差異,邀請有關高校、科研院所、省高等教育學會、省科研院所聯合會代表召開座談會,聽取省財政科研經費管理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困難和有關意見建議,本著既落實好中央政策,又結合我省實際的原則,多次溝通協商,在此基礎上形成我省貫徹落實意見《初稿》。

9月,修改完善《初稿》。邀請廳內相關部門召開座談會,反饋高校院所意見建議和溝通有關政策舉措。邀請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紀委辦公廳、省科技廳、省司法廳、省人力社保廳、省審計廳、省國資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部門主管處室,溝通有關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形成《征求意見稿》。

10-11月,抓緊修改完善《征求意見稿》,按規定向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屬相關部門、省屬高校、省屬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行業協會書面征求意見,梳理、吸納、反饋相關意見。反饋意見主要集中在希望進一步明確一些政策口徑如科研項目經費撥付(目前及下一步政策已體現)、明確科研急需采購范圍(需單位用好用足現行放權政策)、績效工資總量(其他政策另行規定)等,我們擬盡可能吸收部分意見建議,對確因國家層面未明確、后續國家可能推進的一些改革,以及省級層面沒有制定權限的事項,暫不細化、量化;對于一些操作層面過于細化的意見建議暫時又難以明確的事項,如勞務費中是否計提工會經費等,后續銜接國家政策口徑,在修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統一予以細化、明確,修改完善《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