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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農業技術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

欄目:省級政策法規 發布時間:2022-02-10 瀏覽量: 759
浙江省農業技術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農業技術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和《浙江省農業工程專業正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漁業主管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級有關單位:

現將修訂后的《浙江省農業技術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和《浙江省農業工程專業正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11025

浙江省農業技術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農業技術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充分發揮高層次人才在農業技術推廣應用領域的領軍作用,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農村部《關于深化農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14 號)要求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浙委辦發〔2018號)精神,結合我省農業農村工作實際,制定本評價條件。

第二條 設立農業技術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名稱為正高級農藝師(正高級畜牧師、正高級獸醫師)和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在縣鄉及以下農業農村一線和各類涉農企業從事技術推廣服務工作者,取得農業系列副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符合條件的可申報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職稱。

本評價條件為從事農業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申報評審正高級農藝師(正高級畜牧師、正高級獸醫師)、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職務任職資格的依據。

第三條 按照本評價條件評審通過并獲得正高級農藝師(正高級畜牧師、正高級獸醫師)和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職務任職資格證書者,表明持證人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思想道德條件。申報對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熱愛“三農”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行政輔助、技術支撐作用發揮較好,執行力較強,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身心健康,具備從事農業技術工作的身體條件。

第五條 資歷條件。申報對象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農藝師(高級畜牧師、高級獸醫師)職務任職資格后,實際聘任高級農藝師(高級畜牧師、高級獸醫師)職務滿5年。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高級工程師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從事農業技術相關工作滿5年,且已轉評獲得高級農藝師(高級畜牧師、高級獸醫師)職務任職資格的,實際累計聘任高級技術職務滿 5 年,其中實際聘任高級農藝師(高級畜牧師、高級獸醫師)職務年以上。

(三)取得高級農藝師(高級畜牧師、高級獸醫師)職務任職資格以來,在農業關鍵技術攻關、重點技術推廣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農業專業技術人員,且聘任高級農藝師(高級畜牧師、高級獸醫師)職務滿3年,可不受資歷條件限制,經三位同行知名正高級農業專家舉薦,填寫《專家舉薦表》,并取得以下標志性業績成果2條以上。

1.主持完成省級以上重大農業科技專項、科技支撐計劃等科技項目2項以上,并通過驗收,或主持獲得省級以上審(認)定的新品(良)種和主持研發的重大新技術、新產品4項以上;

2.獲得本專業國家級科技成果一、二等獎或省級科技成果一等獎(排名前5,簡稱5,下同)、二等獎(3)或部級農業科技成果一等獎(3)、二等獎(1);

3.主持制訂國家標準2項或行業標準、省級地方標準3項以上;

4.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具有重大價值的本專業國家發明專利3項以上,并取得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第六條 其他條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報對象近5年年度考核為合格以上;

(二)繼續教育要求。申報對象應按照要求參加繼續教育,并達到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相應學時規定。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七條 專業能力素質。

(一)具有系統、深厚的本專業理論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高或科學實踐能力強,全面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引領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的學識水平和技術創新能力;

(二)在本專業領域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取得重大理論研究成果或關鍵技術突破,或在相關領域取得創新性研究和推廣成果,推動了本專業發展;

(三)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主持解決農業農村生產經營中復雜問題或重大技術問題,并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四)掌握本專業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規程,具備對大型農業科技項目進行評估和鑒定的能力;

(五)具備一定的技術經濟評價及市場分析能力;

(六) 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貢獻,能夠指導本專業副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第八條 專業技術工作業績。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來,具備下列條件2條以上,其中條件(一)或條件(二)必須符合1條:

(一)主要參與完成國家級農業科技項目或主持完成省部級農業科技項目2項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廳級農業科技項目3項以上,并通過驗收;縣級以下農技人員主持完成市廳級農業科技項目1項(主要參與完成2項)或主持完成縣級農業科技項目3項以上,并通過驗收;

(二)獲得國家級科技成果獎,或省級科技成果一等獎、二等獎(5)、三等獎(3)或部級科技成果一等獎(5)、二等獎(3)、三等獎(1)或市廳級科技成果一等獎(3)、二等獎(1);縣級以下農技人員獲部級科技成果一等獎、二等獎(5)、三等獎(3)或市廳級科技成果一等獎(5)、二等獎(3)、三等獎(1);

(三)作為前二完成人,獲得本專業國家發明專利2項;或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實用新型專利6項、農業類軟件著作權8項以上;

(四)主持獲得國家審(認)定的新品(良)種1個以上,或主持獲得省級審(認)定的新品(良)種或主持研發的重大新技術、新產品3項以上;

(五)主持制定國家標準1項以上(主要參與者2項以上)或主持制定行業標準、省級地方標準2項以上或主持制定市級地方標準3項以上,縣級以下農技人員主持制定縣級地方標準4項以上;

(六)在農業技術領域做出突出成就,或在重大動植物疫病防控、農業重大災害處置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受到省級以上政府或農業農村部表彰;縣級以下農技人員獲市農業拔尖人才。

第九條 論文、著作條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來,具備下列論文或著作條件之一:

(一)農業技術推廣部門申報人員。

1.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在列入三大檢索(SCI、EI、ISR)、國內一級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

3.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在取得CNISSN刊號的刊物上發表本專業論文3篇以上;

4.在取得正式刊號的出版社刊登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2部以上(主編、副主編或本人撰寫4萬字以上,縣級以下農技人員3萬字以上)。

(二)科研院所申報人員。

1.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在列入三大檢索(SCI、EI、ISR)、國內一級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3篇以上;

3.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在取得CNISSN刊號的刊物上發表本專業論文5篇以上;

4.在取得正式刊號的出版社刊登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2部以上(主編、副主編或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

國內一級期刊和SCIEI、ISR 收錄可參照《浙江大學國內學術期刊名錄·最新版》及浙江大學圖書館發布期刊目錄;核心期刊分類可參照《北京大學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最新版》。其他比較公認但未列入最新版目錄的,申報對象需在申報時提供期刊分類證明,再由評審專家現場確定。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評價條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業績、科研成果、論文論著等均應為任現職或近5年以來取得,且與申報專業相關聯,同時提供有足夠證明力的佐證材料。

第十一條 本評價條件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農業技術專業包括:農學、園藝、畜牧、獸醫、植物保護、土肥、農產品加工與質量安全、農村合作組織管理等。

(二)國家級科技成果獎是指國家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省部級科技成果獎是指省政府(國務院相關部門)設立的科技成果獎勵,包括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神農中華農業科技獎;市廳級科技成果獎是指市級政府(省政府相關部門)設立的科技成果獎,包括省農業豐收獎、省農業農村廳技術進步獎。經國家政府部門批準的社會團體的科技獎勵,須提供設獎單位被授權批準設立科技獎項文件或科技部門注冊審批的文件。獎項范圍可按國家規定作相應調整。

(三)國家級農業科技項目是指國家(科技部門)下達的農業科技項目;省部級農業科技項目是指省政府(科技部門)及農業農村部下達的農業科技項目;市廳級農業科技項目是指市政府(科技部門)及農業農村廳下達的農業科技項目;縣級農業科技項目是指縣政府(科技部門)及市農業農村局下達的農業科技項目。

(四)“獲獎(得)者”是指國家有關機構規定的獲獎項目各等級內額定獲獎人員(有個人獲獎證書)。

(五)“主持”是指擔任項目負責人。

(六)“主要參與”是指項目排名前3者或項目的次級子項目負責人。

(七)本評價條件中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級。

(八)本評價條件中所稱的“年”均為周年。

第十二條 申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評審資格或取消其已取得的任職資格,由發文機關收回其資格證書,并從次年起3年內不得再申報相應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一)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等申報材料的;

(二)有與履行職務相關的違紀違法行為,仍在處理、處分、處罰階段;或者任現職后有與履行職務相關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在申報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與履行職務相關的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三條 本評價條件由省農業農村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評價條件自2021121日起執行。原有評價條件廢止。

浙江省農業工程專業正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農業工程技術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充分發揮正高級工程師在農業工程技術推廣應用領域的領軍作用,根據國家職稱改革要求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浙委辦發〔2018號)精神,結合我省農業農村工作實際,制定本評價條件。

第二條 農業工程專業正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是根據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在部分職稱系列設置正高級職稱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7139 號)精神,為更加客觀公正地評價農業工程專業高級工程技術人員的水平和能力,及其在工程技術領域做出的優異成績所設置。

本評價條件為從事農業工程技術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技術人員申報評審正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的依據。

第三條 按照本評價條件評審通過并獲得正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證書者,表明持證人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思想道德條件。申報對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熱愛“三農”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行政輔助、技術支撐作用發揮較好,執行力較強,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身心健康,具備從事農業工程技術工作的身體條件。

第五條 資歷條件。申報對象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后,實際聘任高級工程師職務滿5年。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高級農藝師(高級畜牧師、高級獸醫師)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從事農業工程相關工作滿5年,且已轉評獲得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的,實際累計聘任高級技術職務滿 5 年,其中實際聘任高級工程師職務年以上。

(三)取得高級工程師職務任職資格以來,在農業工程關鍵技術攻關、重點技術推廣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農業工程專業技術人員,且聘任高級工程師職務滿3年,可不受資歷條件限制,經三位同行知名正高級專家舉薦,填寫《專家舉薦表》,并取得以下標志性業績成果2條以上。

1.主持完成省級以上重大農業科技專項、科技支撐計劃等科技項目2項以上,并通過驗收,或主持獲得省級以上審(認)定的新品(良)種和主持研發的重大新技術、新產品4項以上;

2.獲得本專業國家級科技成果一、二等獎或省級科技成果一等獎(排名前5,簡稱5,下同)、二等獎(3)或部級農業科技成果一等獎(3)、二等獎(1);

3.主持制訂國家標準2項或行業標準、省級地方標準3項以上;

4.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具有重大價值的本專業國家發明專利3項以上,并取得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第六條 其他條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報對象近5年年度考核為合格以上;

(二)繼續教育要求。申報對象應按照要求參加繼續教育,并達到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相應學時規定。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七條 專業能力素質。

(一)具有系統、深厚的本專業理論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高或科學實踐能力強,全面掌握本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工藝現狀、最新科技信息和發展趨勢,具有引領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的學識水平和技術創新能力;

(二)在本專業領域內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取得關鍵技術、工藝突破,或開發了生產急需的新技術、新工藝,并得到了廣泛的推廣和應用,推動了本專業發展;

(三)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主持解決工程領域專業化過程中復雜工程問題或重大技術問題,并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四)掌握本專業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和技術規程,具備對大型農業工程項目進行設計、評估和鑒定的能力;

(五) 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貢獻,能夠指導本專業副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第八條 專業技術工作業績。擔任高級工程師職務以來,具備下列條件2條以上,其中條件(一)或條件(二)必須符合1條:

(一)主要參與完成國家級農業科技項目或主持完成省部級農業科技項目2項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廳級農業科技項目3項以上,并通過驗收;縣級以下農技人員主持完成市廳級農業科技項目1項(主要參與完成2項)或主持完成縣級農業科技項目3項以上,并通過驗收;

(二)獲得國家級科技成果獎,或省級科技成果一等獎、二等獎(5)、三等獎(3)或部級科技成果一等獎(5)、二等獎(3)、三等獎(1)或市廳級科技成果一等獎(3)、二等獎(1);縣級以下農技人員獲部級科技成果一等獎、二等獎(5)、三等獎(3)或市廳級科技成果一等獎(5)、二等獎(3)、三等獎(1);

(三)長期從事農業工程工作,主持完成農業裝備、農業環境與設施、農業信息、漁業工程及相關領域的產業實施過程中的重大技術改造2項以上,取得重大成果和明顯經濟效益,通過省級以上相關部門驗收,并達到國內領先水平;

(四)作為前二完成人,獲得本專業國家發明專利2項;或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實用新型專利6項、農業類軟件著作權8項以上;

(五)主持獲得國家審(認)定的新品(良)種1個以上,或主持獲得省級審(認)定的新品(良)種或主持研發的重大新技術、新產品3項以上;

(六)主持制定國家標準1項以上(主要參與者2項以上)或主持制定行業標準、省級地方標準2項以上或主持制定市級地方標準3項以上,縣級以下農技人員主持制定縣級地方標準4項以上;

(七)在農業工程領域做出突出成就,或在重大疫病防控、重大災害處置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受到省級以上政府或農業農村部表彰;縣級以下農技人員獲市農業拔尖人才。

第九條 論文、著作條件。擔任高級工程師職務以來,具備下列論文或著作條件之一:

(一)農業技術推廣部門申報人員。

1.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在列入三大檢索(SCI、EIISR)、國內一級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

3.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在取得CNISSN刊號的刊物上發表本專業論文3篇以上;

4.在取得正式刊號的出版社刊登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2部以上(主編、副主編或本人撰寫4萬字以上,縣級以下農技人員3萬字以上)。

(二)科研院所申報人員。

1.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在列入三大檢索(SCIEI、ISR)、國內一級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3篇以上;

3.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在取得CNISSN刊號的刊物上發表本專業論文5篇以上;

4.在取得正式刊號的出版社刊登本專業學術著作、譯著2部以上(主編、副主編或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

國內一級期刊和SCI、EI、ISR 收錄可參照《浙江大學國內學術期刊名錄·最新版》及浙江大學圖書館發布期刊目錄;核心期刊分類可參照《北京大學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最新版》。其他比較公認但未列入最新版目錄的,申報對象需在申報時提供期刊分類證明,再由評審專家現場確定。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評價條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業績、科研成果、論文論著等均應為任現職或近5年以來取得,且與申報專業相關聯,同時提供有足夠證明力的佐證材料。

第十一條 本評價條件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農業工程專業包括:農業機械化、農業環境工程、農村能源、水產(漁業)、農業信息管理等。

(二)國家級科技成果獎是指國家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省部級科技成果獎是指省政府(國務院相關部門)設立的科技成果獎勵,包括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神農中華農業科技獎;市廳級科技成果獎是指市級政府(省政府相關部門)設立的科技成果獎,包括省農業豐收獎、省農業農村廳技術進步獎。經國家政府部門批準的社會團體的科技獎勵,須提供設獎單位被授權批準設立科技獎項文件或科技部門注冊審批的文件。獎項范圍可按國家規定作相應調整。

(三)國家級農業科技項目是指國家(科技部門)下達的農業科技項目;省部級農業科技項目是指省政府(科技部門)及農業農村部下達的農業科技項目;市廳級農業科技項目是指市政府(科技部門)及農業農村廳下達的農業科技項目;縣級農業科技項目是指縣政府(科技部門)及市農業農村局下達的農業科技項目。

(四)“獲獎(得)者”是指國家有關機構規定的獲獎項目各等級內額定獲獎人員(有個人獲獎證書)。

(五)“主持”是指擔任項目負責人。

(六)“主要參與”是指項目排名前3者或項目的次級子項目負責人。

(七)本評價條件中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級。

(八)本評價條件中所稱的“年”均為周年。

第十二條 申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評審資格或取消其已取得的任職資格,由發文機關收回其資格證書,并從次年起3年內不得再申報相應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一)偽造、變造證件、證明等申報材料的;

(二)有與履行職務相關的違紀違法行為,仍在處理、處分、處罰階段;或者任現職后有與履行職務相關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在申報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與履行職務相關的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三條 本評價條件由省農業農村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評價條件自2021121日執行。原有評價條件廢止。